尚某不服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连行复第113号
申请人:尚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
申请人尚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下简称海州公安分局)于2021年5月8日作出海公(治)行罚决字〔202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公(治)行罚决字〔202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1年5月7日18时10分左右,申请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陇中路新浦中学南大门西边大约30米处的路边,与许某抽烟,被海州公安分局浦东派出所民警张某发现,叫我们不要在这里抽烟,说“影响不好”,并要求我们离开此地。民警张某当时并未盘问我们身份等相关信息,许某与张警官争辩了几句,其间张警官打了个电话。当时我们都误认为他是“保安”多管闲事,我们便决定离开,张警官尾随其后。申请人便叫张警官不要跟着。我们离开至学校门口约100米处,申请人坐在许某电瓶车后边正准备回家的时候,警车来了,张警官就从马路对面走过来叫我们停下,申请人立即从电瓶车上跳下来,就随手将手里的外套衣服扔给许某,说了脏话表达不满,并无攻击、威胁的意思。张警官马上走到申请人面前,从后面掐着申请人的脖子向警车走去,并将申请人塞进警车里。在车里,申请人感觉到被人打了后脑勺,手可能在上车时被碰伤流血滴到了衣裤上。18时20分许,被关进浦东派出所留置室。申请人认为该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1.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处罚决定所查明的事实严重失实,涉嫌造假。一是地点并非新浦中学门前而是距离学校门口30米的地方。民警张某的行为已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所谓“辱骂”,不能作为“威胁”定性的主要依据和唯一依据。三是不存在威胁情节。民警张某曾对申请人父亲讲,申请人把衣服扔在地上要打他。许某在笔录里曾撒谎说“申请人推了张某警官一下,要打张某警官”。张某警官予以否认。申请人对张警官的任意驱逐呼来唤去行为表示非常不理解和强烈不满才发泄地说了脏话,根本没有威胁之意。
2.程序违法,超越权限违法办案。申请人第一份询问笔录里就如实交待了事情经过。浦东派出所多位民警轮流、多次盘问申请人。不履行告知相对人权利的义务,只管让他签字,办案人员没有表明身份。在浦东派出所28个小时左右的留置时间,民警随意改单子,在留置近28小时的时候才下达处罚决定,并未履行宣告和告知义务,由刘某警官交给申请人签字,当场未交付申请人,申请人报警后,治安大队才给了一份复印件。申请人认为张某警官是保安,警官着装不规范。办案主体模糊,浦东派出所受理又是治安大队主办的,派出所受理后经研究决定汇报分局领导指派治安大队介入案件继续调查处理。询问笔录不规范,派出所民警做的笔录(“浦东派出所”字样涂掉),治安大队办案人员签名及其单位有后来补签嫌疑。延长传唤时间申请及处罚决定申请亦有后补的嫌疑。询问等笔录时间上造假,说是第二天下午五点半留置结束去拘留所,实际上是晚上10点半左右去的,登记到拘留所时间却是下午6点40分。留置期间,办案单位始终没有正式通知其家人。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海公(治)行罚决字〔202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户口本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3.照片;
4.光盘2份。
被申请人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2021年5月7日17时许,我局浦东派出所民警张某按工作要求在辖区新浦中学执行护学岗任务,申请人和其朋友许某在学校门口抽烟,民警张某上前对两人进行询问,两人称是接弟弟放学,但是说不出具体班级情况,民警认为该情况可疑,遂要求两人离开,但两人表现不情愿离开,民警打电话请求支援,两人才乘一辆电瓶车准备离开,离开时申请人辱骂了民警,后两人没走多远就停了下来,民警再次上前查看情况,坐在电瓶车后座的申请人见民警过来,随即从电瓶车上跳下来,同时将上衣外套脱下扔在地上,并辱骂民警,后申请人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浦东派出所接受调查。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8日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现已执行完毕。
2.本案程序合法。我局浦东派出所依法受理本案后,分局领导经研究决定,指派分局治安警察大队继续办理此案,治安大队在办理此案中,依法调查取证、办理延长传唤手续,传唤期间对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保障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了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请求维持我局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
2.行政处罚决定书;
3.发破案经过;
4.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
5.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
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7.尚某、许某、魏某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8.执行回执一份;
9.尚某询问笔录三份;
10.许某询问笔录一份;
11.魏某询问笔录一份;
12.张某情况说明一份;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光盘一张;
14.人口信息两份。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7日17时许,浦东派出所民警张某身着警服在新浦中学护学岗执勤,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申请人和其朋友许某在学校门口滞留抽烟。因之前发生社会青年在新浦中学门口拦放学学生要钱和殴打学生的情况,民警对两人进行询问。两人称接弟弟放学,但是说不出具体班级情况。民警认为该情况可疑,遂要求两人离开,但两人未积极配合并辱骂民警,两人没走多远就停了下来。民警再次上前查看时,申请人将上衣外套脱下扔在地上,气势汹汹走向民警,手指民警并辱骂。后浦东派出所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浦东派出所进行调查。同日,海州公安分局浦东派出所对申请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立案受理。被申请人海州公安分局指派海州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继续办理此案。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1年5月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延长传唤至二十四小时。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进行两次询问。询问笔录中注明了传唤时间为5月7日18时20分至5月8日17时30分,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实施了辱骂警察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同日,对许某和魏某进行询问并提取魏某的手机视频三份。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其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告知陈述和申辩权。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涉案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在连云港市陇中路新海中学门前,以辱骂等方式阻碍在此护学的执勤民警张某执行职务,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告知复议权和诉讼权。申请人在涉案处罚决定后面“被处罚人”一栏签字签收。同日,将申请人送至连云港市拘留所执行拘留,现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份、执行回执、尚某询问笔录3份、许某询问笔录、魏某询问笔录、张某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光盘、人口信息两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涉案行政处罚的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本案中,申请人在连云港市陇中路新海中学周边,以辱骂等方式阻碍在此护学的执勤民警张某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从重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申请人称执勤民警着装不规范,误认为是保安,其行为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观点不能成立。民警执勤时身穿警服,申请人在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亦认可是警察。执勤民警依法有权维护学校周边的秩序,申请人以辱骂等方式阻碍在此护学的执勤民警执行职务,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被申请人从2021年5月7日18时20分口头传唤申请人至浦东派出所,经延长后至2021年5月8日17时30分结束,传唤时间未超过二十四小时。被申请人经过立案、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公(治)行罚决字〔202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