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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祝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0-12-30 17:00:58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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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连行复第82号

申请人:祝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祝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连云区政府)作出《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连区政发〔2020〕109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于2020年9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2020年9月21日补正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并于2020年12月3日举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连云区政府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连区政发〔2020〕109号)中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位于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申请人对上述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享有合法权益。现该地块涉及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四期),申请人的上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在征收范围之内。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1.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之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实际进行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的调查、未出具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报告,亦未进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其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没有出具银行的存储证明和相关票据,其程序严重违法。

2.《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及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其程序严重违法。

3.被申请人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仅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行政机关在发布公告之前并未单独作出行政行为,公告除了是公示送达方式之外,也是行政行为本身的载体,涉案公告应具有可诉性。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时才看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

4.被申请人《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其附件《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9月19日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求意见稿只公证了张贴的时间,没有证明具体的公示期,没有体现对公众的知情权进行保障,确保被征收人看到了此公示并且知情。被申请人公示程序违法。

5.评估机构的选取,并未公布各评估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评估,评估范围等,而是让被征收人进行盲选,选取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同时评估结果未通过法定程序送达被征收人。

6.征收补偿方案应当保障不降低被征收人的现有生活水平,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申请人应当对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履行法定征收程序。

综上,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法,据此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单位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连区政发〔2020〕109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具体理由如下 :

一、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前置程序问题。1.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问题。在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有关责任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委托第三方稳评机构江苏某房地产评估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稳评规范程序执行,并已经稳评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程序合法。2.对于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程序问题。根据《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400户(含400户)以上的,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之规定,该项目原计划征收350户,后实际征收房屋244户,无需进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计划征收的350户包含东山电厂家属区、边防派出所周边、扁担河两侧等地块。但扁担河两侧地块位于东陬山村与香河村村落中,因村落建成后扁担河河道开挖,致使河道两侧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但该部分房屋补偿政策应与村内其他房屋保持一致,且与四期棚改项目其他地块政策区别较大,遂将该地块转为五期项目另行征收。扁担河两侧共有100户左右的房屋,除去该地块,四期棚改项目红线范围内共有房屋280户,其中有36户为村民房屋,应参照集体土地相关政策执行,未纳入本次征收范围。四期棚改项目实际征收244户,分为东山电厂家属区192户,边防派出所周边52户。3.对于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程序问题。征收补偿专项费用在征收决定下达前已存储于征收专用账户,有银行出具的入账凭证为证。而且目前棚改项目四期正处于新旧房交付及补偿款项支付阶段,已签约225户中已移交并拆除房屋的有165户,已支付4728万元,据测算,除安置房外共需征收补偿资金约6500万元,除项目启动前注入的4000万元以外,账户原有余额加上后续资金注入,目前账户余额尚有资金7234万元,足以支付项目补偿款项。

二、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问题。《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其附件《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9月19日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并经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且根据稳评调查结果显示,95%以上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持满意态度,并无程序违法行为。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对外公示问题。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后,已经履行了及时公告义务。被申请人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当日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所附的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对外公示,在房屋征收项目现场和政府网站上都进行了公示。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连云区政府关于提请将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等房屋征收项目纳入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议案;

2.连云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连云区政府将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等房屋征收项目纳入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3.关于商请提供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其用地符合城乡规划或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函;

4.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关于商请提供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的函;

6.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的复函;

7.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签到簿;

8.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稿);

9.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表;

10.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公证书;

11.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拟征收房屋初步调查结果公示、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被征收房屋已登记和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的公示及公证书;

12.江苏省连云港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报告表;

13.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

14.房屋征收资金到位证明;

15.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及公证书;

16.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公证书;

17.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18.关于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的通知;

19.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的公告;

20.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票汇总表;

21.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票(示例);

22.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投票结果的公告(公示照片);

23.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及公证书;

24.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合作协议;

25.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实施情况说明及中国银行账户余额打印回单;

26.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五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及附件(五期)拟征收范围图2张;

27.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签约名单,证明现在已经签约的户数;

28. 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移交房屋名单。

(证据1-24系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间和延期答复期间提供,证据25-28系本机关于2020年11月赴征收现场调查后要求被申请人补充提交的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3日,连云区政府向连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将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等房屋征收项目(含涉案棚改项目)纳入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议案。2019年5月29日,连云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连云区政府将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等房屋征收项目纳入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9年8月20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规划建设局发送《关于商请提供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其用地符合城乡规划或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函》。2019年8月26日,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规划建设局向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证明该地块符合区城乡规划。2019年8月27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圩新区分局发送《关于商请提供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的函》。2019年8月30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圩新区分局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的复函》,回复称拟征收范围符合连云港市连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9年9月10日,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经过邀请有关专家讨论研究决定,同意通过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稿)。2019年9月19日,连云区政府在连云区政府网站发布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连区政发〔2019〕108号)及其附件《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0天。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连云港市连云公证处对上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的公示状况进行了证据保全。

2020年6月11日,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拟征收房屋初步调查结果公示》及附件《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拟征收房屋初步调查结果公示表》、《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被征收房屋已登记和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的公示》及附件《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被征收房屋已登记和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公示表》,公示期为3天。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连云港市连云公证处对上述两份公示及公示表的公示状况进行了证据保全。

连云区政府授权征收实施单位连云港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办事处负责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江苏某房地产评估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接受连云港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办事处委托对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江苏省连云港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报告表(试行)》,评估结论: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采取降低风险化解措施及对主要隐患管控到位的前提下,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确定为低风险,建议予以实施。

2020年7月1日,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在网上发布《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的公告》,并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报名申请表》,有三家评估机构报名。2020年7月6日,连云港徐圩新区财政局出具《房屋征收资金到位证明》,证明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入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资金专用账户资金4000万元,并将根据征收进度拨付资金。

2020年7月10日,连云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连区政发〔2020〕107号),对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书面意见,电话咨询较多;方案修改情况:在第十项“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增加一项内容。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连云港市连云公证处对该公示的公示状况进行了证据保全。

2020年7月10日,连云区政府作出《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连区政发〔2020〕108号),决定对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明确征收人为连云区政府,征收部门为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规划建设局、连云港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办事处,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地址为张圩小区、幸福家园),并告知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连云区政府在连云区政府官网发布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连区政发〔2020〕109号),将涉案地块征收决定及所附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外公示。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

2020年7月10日,连云区政府发布《关于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的通知》,通知各相关单位暂停办理该项目范围内相关手续,期限为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2020年7月11日至14日,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工作人员向被征收人发放评估机构选票并登记投票结果。2020年7月14日,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投票结果的公告》,经统计,江苏某房地产评估造价公司获得超过半数以上的选票,确定为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2020年7月31日,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表说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价格公示表》,并申请连云港市连云公证处对上述公示的公示状况进行了证据保全。

另查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原计划征收350户,包含东山电厂家属区、边防派出所周边、扁担河两侧等地块。后在征收过程中,连云区政府又将扁担河两侧地块转为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五期)另行征收。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实际征收244户。该棚改项目多数房屋建成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房屋年代久远、结构差、基础环境差、房屋空置率高。截至2020年11月25日,被征收人中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25户,已移交并拆除房屋165户,申请人尚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也未被拆除,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支付补偿款4728万元,目前房屋征收资金专用账户余额尚有资金72349701.48元。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连云区政府关于提请将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等房屋征收项目纳入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议案、连云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连云区政府将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等房屋征收项目纳入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商请提供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其用地符合城乡规划或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函、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关于商请提供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的函、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的复函、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签到簿、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表、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公证书、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拟征收房屋初步调查结果公示、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被征收房屋已登记和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的公示及公证书、江苏省连云港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报告表(试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房屋征收资金到位证明、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及公证书、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公证书、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关于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的通知、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的公告、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票汇总表、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票(示例)、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投票结果的公告(公示照片)、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及公证书、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实施情况说明及中国银行账户余额打印回单、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五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及附件(五期)拟征收范围图2张、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签约名单、四期移交房屋名单,以及本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听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连云区政府负责其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1.关于本案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本案中,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多数房屋建成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房屋设施老旧、结构差,房屋空置率高,基础设施落后,属于旧城区,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是符合该地段全体居民公共利益的。因此,被申请人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2.关于本案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连云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连云区政府将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等房屋征收项目纳入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的复函等材料,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所作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四规划一计划”。

3.关于本案征收决定所附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征求公众意见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本案中,连云区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稿)进行论证后,于2019年9月19日在连云区政府网站发布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连区政发〔2019〕108号)及其附件《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0天。连云区政府又于2020年7月10日在征收范围内张贴《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连区政发〔2020〕107号),对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公示。故本案被申请人连云区政府已经履行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和修改意见情况。

4.关于本案征收决定是否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第十五条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400户(含400户)以上的,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所涉征收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了《江苏省连云港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报告表(试行)》,并报稳评办中共连云港市委政法委进行了备案。由于本案征收项目原计划涉及被征收人350户,后实际涉及244户,未达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400户的标准,无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关于存储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存入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房屋征收资金专用账户资金4000万元,并将根据征收进度拨付资金。2020年7月6日,连云港徐圩新区财政局出具了《房屋征收资金到位证明》。经调查了解,截至11月下旬,涉案棚改项目四期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并交付房屋,据被申请人测算,除选择产权置换外共需征收补偿资金约6500万元,除前期存入的4000万元外,账户原有余额加上后续存入的资金,目前账户余额尚有资金7234万元,足以支付涉案项目补偿款项。因此,虽然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足额存入征收补偿费用,存在一定瑕疵,但后续又存入的资金,足以支付涉案项目补偿款项,未实际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利益。

6.关于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和公示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6月11日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拟征收房屋初步调查结果公示》及附件《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拟征收房屋初步调查结果公示表》、《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被征收房屋已登记和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的公示》及附件《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被征收房屋已登记和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公示表》,公示期为3天。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及公示。

7.关于涉案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连云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履行了将房屋征收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公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保障到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公示、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等程序,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连云区政府关于徐圩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