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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连行复第14号申请人唐某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0-10-22 17:32:14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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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连行复第14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唐某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2号)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0年5月25日补正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2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灌云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灌政依复〔2020〕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以“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

论记录和过程稿”为理由,不予公开。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0〕连行复不第3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灌云县东城区建设指挥部根据会议记要的要求已经制发了《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是《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而非会议纪要”的认定,《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是结果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2号);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0〕连行复不第3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具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2020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有关问题会办会议纪要》的附件《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实施方案》及《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制作答复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要求撤销信息公开答复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正式的征收安置方案已经在征收地点进行公示。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信息公开申请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2号);

3.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送达凭证;

4.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在征收地块公示的照片。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灌云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2019年7月24日,第XX号)中《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有关问题会办会议纪要》的附件:1.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实施方案;2.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2020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2号),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有关问题会办会议纪要》的附件1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实施方案及附件2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是东城区建设指挥部提供在会议上审议讨论的汇报材料,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和过程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已主动将《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在征收地块现场进行了公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在征收地块公示的照片,申请人提供的《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0〕连行复不第3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灌云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2019年7月24日,第XX号)中《东城区上兴庄、小马庄房屋征收有关问题会办会议纪要》的两个附件,这两个附件属于灌云县东城区建设指挥部提供在灌云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上审议讨论的材料,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方案过程稿,并非最终对外作出或公示的方案。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