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斌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商务局作出的《关于张某斌投诉举报书的答复》不服一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103号
申请人:张某斌。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商务局。
申请人张某斌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商务局作出的《关于张某斌投诉举报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5年5月2日通过网上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4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答复:“你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未依法调查苏GXXX5K在车管所被伪造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办理抵押事宜,其答复无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答复》。
被申请人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内容涉及车辆交易中伪造授权委托书行为,属于刑事或治安管理范畴,不属于商务局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已多次告知其向公安或司法机关反映,答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滥用行政复议权利,同一事实反复多次举报,多次提起诉讼,均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驳回或自行撤诉。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及《江苏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规定,商务部门职责仅限于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信息通报、流通管理,无权调查刑事与治安违法行为。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明显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电话及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其不属于商务局职责范围,申请人表示理解但仍反复投诉。被申请人多次告知其合法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履行法定职责,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2023年9月19日电话记录单;
2.历次投诉举报文件;
3.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终止决定书;
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商务厅文件。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要求被申请人对苏GXXX5K车辆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伪造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行为进行调查。事实与理由部分的主要内容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车管所)建议申请人就涉案车辆交易、贷款发放等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申请人根据市车管所的告知,向被申请人投诉。2025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诉或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1.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向市车管所邮寄举报书,就苏GXXX5K车辆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中使用伪造授权委托书的问题要求进行调查。市车管所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回复书》,载明相关中介在办理上述车辆的转移登记时伪造申请人签字的行为是不规范的委托行为,但委托事项本身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告知相关中介人员规范办理业务,并建议其向市场监管、商务部门反馈。申请人不服《回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对市车管所的《回复书》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申请人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2024)苏0707行初55号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苏07行终201号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2.申请人于2023年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书,举报包括相关中介在办理苏GXXX5K奔驰牌汽车转移、抵押登记中使用伪造授权委托书及其他事项,又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作出〔2024〕连行复第76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予以确认。3.2023年9月18日,申请人曾通过江苏省商务厅网站的厅长信箱版块发起过相关投诉,后转办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其该投诉不属商务部门职责。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电话记录单、历次投诉举报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及本机关调取的行政判决书、投诉记录、电话记录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在2023年通过江苏省商务厅网站进行投诉时就已得知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涉案类投诉事项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还曾就相同问题向被申请人发起过投诉并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后又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且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及流通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并未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二手车中介伪造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具有查处职责。现申请人又以市车管所曾给予建议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车辆交易中伪造授权委托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继而又对被申请人回复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无新问题、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属于重复投诉行为。被申请人虽进行了回复,但该回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但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建议申请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诉或提起行政复议”的内容表述不准确、不规范,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斌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