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马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连开委依复〔2024〕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连行复第297号
申请人:郭某、马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郭某、马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连开委依复〔2024〕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23号答复书),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3号答复书中关于施工合同不予公开的相关内容,并责令其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小区相关文件,其中包含该项目的施工合同。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称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施工合同应予公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机关申请复议,望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23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23号答复书内容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位于开发区黄海大道南、某路东,某小区项目的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2.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3.施工条件报告;4.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可提供电子版);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6.施工合同;7.经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款支付安排计划;8.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审批表;9.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表;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23号答复书,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逐一进行回复:针对申请事项1、3-4、8-10,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公开。申请事项2、6因涉及第三方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商业经营信息,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发送征求意见函,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回复:1.施工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2.安管人员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涉及项目备案人员的个人信息,不予公开。被申请人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事项5因被申请人不掌握,初步判断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相关单位信息。申请事项7因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获取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经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款支付安排计划,经检索不存在,因此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了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11月12日作出23号答复书,同日邮寄给申请人,11月12日快递显示签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3号答复书,答复内容正确,程序合法。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签收材料;
2.《征求意见函》;
3.《征求意见回复函》;
4.《审查意见》;
5.23号答复书、附件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位于开发区某小区项目的相关信息,主要为: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2.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3.施工条件报告;4.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可提供电子版);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6.施工合同;7.经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款支付安排计划;8.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审批表;9.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表;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该申请表。2024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下设的职能机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征求意见函》,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可能会涉及除申请人外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向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并要求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公开进行答复。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0日作出《征求意见回复函》,主要内容为:1.施工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2.安管人员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涉及项目备案人员的个人信息,不予公开。2024年11月11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审查意见》,同意对施工合同及安管人员证书不予公开。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23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信息予以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信息予以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信息,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公开。因资料较多,申请人可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查阅了解上述信息。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868号,创智大厦辅楼305办公室,联系电话:0518-858829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信息,该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据初步判断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港城新世界三号楼,联系电话:0518-85488357;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项信息,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信息予以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9项信息,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信息予以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0项信息,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信息予以提供。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回复函、审查意见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公开的第1、3、4、8-10项信息予以公开,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6项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在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并经审查研究后,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后,从客观上告知申请人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信息,被申请人并不掌握,被申请人告知其可能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3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连开委依复〔2024〕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