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杰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一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连行复88号
申请人:高某杰。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司法局。
申请人高某杰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5年4月12日通过网上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关于投诉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的材料,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司鉴投受字〔2025〕第2号《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是2025年2月10日。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被申请人违反法定期限。2.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延期的理由。应当认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连)司鉴投受字〔2025〕第2号《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履职行为主体合法。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条、《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2.被申请人作出履职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结合申请人的投诉事由和请求对鉴定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调阅司法鉴定卷宗,对两名鉴定人开展了调查谈话,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提交了书面说明。经调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委托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6月25日出具了连正达司鉴中心〔2024〕临医损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关于调整或撤销鉴定结论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被申请人作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政监管部门,对涉及鉴定专业技术领域范围内的事项不负有审查判断并进行处理的职责,故无权责令其调整或撤销司法鉴定结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投诉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该项投诉涉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和结论的异议,对鉴定人的专业分析说明判断有异议,属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范畴,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职权范围。(2)关于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王某中是否回避问题。经调查,鉴定人王某中曾在徐州市学习工作生活过,但离开徐州来连云港工作已40余年,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调查中没有发现申请人提出的鉴定人王某中应当回避的情形。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6月6日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医患双方均派代表参与了听证过程,申请人作为患方代表亦参会。听证会上主持人告知了鉴定人员组成情况,询问了是否要求回避,医患双方均未提出回避要求。被申请人认为,鉴定人王某中不存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和《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3.被申请人履职行为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申请人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不作处理,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支持。
4.被申请人履职行为程序合法。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江苏省司法厅转来申请人对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的投诉材料。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补充材料。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经调查和查阅相关卷宗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作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并送达至申请人,程序合法。
5.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补充材料。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受理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按照已废止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依据不当,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职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 苏公鉴转字〔2025〕4号《投诉处理转办函》;
2.(连)司鉴投补告〔2025〕第3号《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及邮件查询记录;
3.关于投诉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的补充材料及邮件查询记录;
4.(连)司鉴投受字〔2025〕第2号《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及邮件查询记录;
5.(连)司鉴投受字〔2025〕第2号《司法鉴定投诉答辩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6.《关于高某峰案件投诉的回复》;
7.投诉处理调查笔录(马某、王某中);
8.王某中执业证;
9.医疗纠纷听证会记录(2024年6月6日);
10.(连)司鉴投诉〔2025〕第4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邮件查询记录;
11.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情况记录。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3日,江苏省司法厅作出苏公鉴转字〔2025〕4号《投诉处理转办函》,将申请人投诉事项转送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签收,并将相关内容进行登记。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投诉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的补充材料,主要诉求为:根据案件相关事实和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请求撤销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调整为医方一原因力为全部。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连)司鉴投受字〔2025〕第2号《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连)司鉴投受字〔2025〕第2号《司法鉴定投诉答辩通知书》并送达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2025年2月14日,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关于高某峰案件投诉的回复》。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对鉴定人马某、王某中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投诉处理调查笔录。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连)司鉴投诉〔2025〕第4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调查,被申请人未发现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存在申请人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不作处理,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支持。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月1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处理转办函》、
《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及邮件查询记录、关于投诉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的补充材料及邮件查询记录、《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及邮件查询记录、《司法鉴定投诉答辩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关于高某峰案件投诉的回复》、调查笔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邮件查询记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情况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及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登记的投诉,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其他投诉事项由被投诉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对案涉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三条规定:“负责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第十四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书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和合理的补充期限。……”第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投诉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第十七条规定:“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第十九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应当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案涉投诉的转办函后,对投诉事项等相关情况进行登记;根据初审情况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投诉材料;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申请人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投诉处理结果,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对案涉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期限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且未告知延期理由的主张。被申请人的投诉受理决定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存在延长期限的事实,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而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违反法定期限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且未告知延期理由的法律依据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该办法已于2019年6月1日废止。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案涉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