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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连行复第24号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退休待遇核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0-01-08 17:56:33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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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连行复第24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19年7月8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9年8月2日,因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本机关于当日决定中止本案审理。后经本机关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0月31日,本机关决定恢复本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程序规定和实体审查要求,对申请人的退休待遇核定程序违法,实体认定错误。

1.程序违法。2019年春节前,申请人发现在申请人、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退休待遇作出了没有“核定意见、核定时间、单位意见、主管部门意见、填表人、审核人”的“六无”核定,但却“核定”出了与事实不符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工作年限、职级工资以及养老金数额,该行政行为审核程序严重违法。

连云港市委组织部、人事局早在2004年8月20日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二项清楚载明“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齢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对照个人档案领取并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审批……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该行政文件明确地细化了办理退休程序,违反程序规定者,应“一律不予办理”,而被申请人却照样办理。《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规程》对退休程序和工龄认定要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而被申请人非但不按要求查验申请人档案,且拒不执行该文件规定。中央编制委员会等15部委(中央编办发(2014)42号)文件规定“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等事宜”应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本应由申请人单位凭单位法人证书方能办理申请人退休待遇核定,而被申请人却并没有要求办理者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申请人的所谓核准待遇核定表并非申请人单位填写,也并无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

2.实体认定错误。一是认定申请人家庭成员错误。申请人家庭总计5口人而被申请人竟只填写三口。二是认定申请人工作经历错误。申请人档案清楚载明工作,即为“1979年-1985年云台五金厂工作…”,而被申请人却错误认定申请人从1998年4月才有工作履历。三是认定工作年限错误。根据申请人档案资料和相关证件显示、相关认定工龄的法规文件以及南城地区同类人员情况,本人工龄起讫时间应为1979年11月-2018年11月,而被申请人竟毫无依据的认定为“1990年5月”。四是认定职级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调资文件、档案资料以及相关证件和聘用合同显示,申请人职务为“经济师”,工资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新浦区人社局核准“职务晋升”,从2013年4月执行专技十级工资标准,申请人的现行职务在电脑工资管理系统和2014年至2018年调整薪级工资表中都有清楚载明,而被申请人竟只认定申请人职级工资为专技十一级。五是养老金数额计算错误。由于上述工作年限和职级认定错误,导致对申请人养老金计算也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待遇核定行为程序违法,实体认定错误,恳望复议机关核查,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

2.关于孙某通知相关情况的说明;

3.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城文化广电体育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

5.常住人口登记卡;

6.集体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及连云港市(干部)工人介绍信;

7.劳动保险手册、转正定级审批表、连云港市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单位审批表;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审批表(1998.4.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薪级工资核准表(2015.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薪级工资核准表(2016.1);

10.关于误杠划孙某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的情况说明,关于杨某某同志的身份证明,证人杨某某出席听证;

11.招收(集体)合同制工人花名册(王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变动审批表(王某)、招收(集体)合同制工人花名册(孙某);

12.南城文化广电体育服务中心关于孙某同志应执行专技10级工资的事实、证据及依据说明;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变动审批(2013.3.25);

14.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15.南城街道办事处公章登记表、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关于李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南城委〔2018〕4号)、南城街道办事处主任熊某某笔迹样本比对资料、电话录音光盘1张、储存电话录音2段;

16.南城文化广电体育服务中心文件送达回执及关于孙某同志职级工资被漏调、工龄被误认的第二次请示、不予受理告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17.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截图。

被申请人称:1.程序方面。孙某同志1963年11月15日出生,应于2018年11月退休。2018年11月1日,高新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向我区党群工作部提交了关于认定孙某出生日期的相关说明。在进行实地走访与档案核查后,我区党群工作部认定孙某的出生日期为1963年11月,连云港高新区南城文化广电体育服务中心(孙某所在单位)的签章由邱某某(系孙某丈夫)所掌握,邱某某坚持认为孙某的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且应享受中级职称相应待遇,拒不提交退休待遇核定表。2018年11月15日,南城街道办事处向我区党群工作部提交了所在单位一栏由街道代章的《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表》,经咨询征求市人社局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意见并报相关领导阅知后,我区党群工作部工作人员为孙某办理了退休手续。

2.实体方面。关于申请人家庭成员填写情况。家庭成员与工作经历原应由退休人员本人填写,因孙某所在单位拒绝提交《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表》,我区工作人员根据孙某档案填写了该部分内容。关于申请人工作经历、年限认定情况。根据《印发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的通知》(苏组办[2015]3号)第11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103号,1992年7月23日起施行)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根据孙某档案,并与市劳动保险管理处联系咨询后,我区党群工作部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90年5月。关于申请人职级工资认定情况。2018年11月,我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向我区党群工作部核实孙某中级职称证书的编号,我区工作人员联系市职称办,市职称办刘某某主任称无此证书相关备案,其证书为无效。截至2018年11月15日孙某退休前,我区未收到过孙某所在单位提交的岗位聘用申请相关材料。关于申请人养老金情况。因工作年限和职级不存在认定错误,故养老金不存在错误。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高新区人社局);

2.孙某户籍档案材料;

3.事业编身份及参加工作年限依据及职工档案资料;

4.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表及独生子女职工加发退休金审批表;

5.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7.市职称办出具的申请人没有中级职称的证明文件;

8.印发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的通知。

9.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撤销对孙某同志退休待遇核定的决定》及送达回证,系听证后补充提交。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孙某,女,1963年11月15日生(按其最早的个人档案资料记载)。其工作简历显示为1979年11月至1985年3月在云台五金厂工作,1985年3月至1989年12月在南城木器厂工作,1990年至1998年在云台区文化馆工作,1998年至2018年11月在连云港高新区南城文化广电体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南城文化中心)工作。申请人的人事档案里没有1979年11月至1989年12月间的相关工作档案材料,仅在到云台山文化馆工作时填写的相关表格中的工作简历中载明有这段工作经历。申请人于2018年11月年满55周岁,符合退休条件。

申请人符合退休条件时,其所在用人单位南城文化中心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报批手续。南城文化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系申请人孙某的丈夫,该单位印章由邱某某管理。南城文化中心和申请人对申请人人事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和职称有异议,南城文化中心没有为孙某办理退休报批手续。

2018年11月15日,高新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向高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高新区人社局)提交了一份关于申请人孙某的《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但是单位意见一栏为空白,也没有单位盖章,仅有南城街道办事处在主管机关意见一栏盖章,未填写落款日期。高新区人社局经过审核后在审核机关意见一栏盖章,未填写落款日期。高新区人社局在该退休待遇核定表中认定申请人的出生年月为1963年11月,人员属性为干部,职务为助级十一级,离退休职务为助级十一级,参加工作时间为1990年5月,连续工龄为29年,退休时间为2018年11月,并载明每月退休费计发比例和月退休费。高新区人社局为申请人孙某办理退休手续后,于2019年2月为申请人发放了养老金,并补发了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的养老金。

后申请人从南城街道办事处获取了涉案退休待遇核定表,认为此退休待遇核定表作出程序违法,未经其用人单位填写和盖章,没有核定时间和填表人等。同时申请人认为涉案退休待遇核定表认定事实错误,包括认定的家庭成员错误、少列了两人;认定的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错误,参加工作时间应为1979年11月;认定的职级工资错误,应当执行专技十级工资标准,而非十一级;相应的养老金数额也计算错误。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高新区人社局没有法人资格,于2019年5月8日以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2019年5月15日,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期间,南城街道办事处在涉案退休待遇核定表中的单位意见一栏加盖印章,在填表人一栏处填上李某某的名字。高新区人社局在该表审核机关意见一栏加注了2018年11月15日的日期(原来仅盖章但没有落款日期)。

另查明:2019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对孙某同志退休待遇核定的决定》,并送达给南城街道办事处。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孙某户籍档案材料、事业编身份、参加工作年限依据及职工档案资料、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表及独生子女职工加发退休金审批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职称办出具的证明文件、印发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的通知、关于撤销对孙某同志退休待遇核定的决定及送达回证,申请人提供的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南城文化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及连云港市(干部)工人介绍信、劳动保险手册、转正定级审批表、连云港市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单位审批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审批表(1998.4.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薪级工资核准表(2015.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薪级工资核准表(2016.1)、招收(集体)合同制工人花名册(孙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变动审批(2013.3.25)、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南城街道办事处公章登记表、南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据和听证笔录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7年由江苏省政府批复为省级高新区,2015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国家级高新区,同年9月正式挂牌成立。2015年9月24日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支持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连发〔2015〕43号),明确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赋予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连云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7年2月23日印发《关于明确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明确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立8个内设机构,包含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赋予了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高新区管委会具有核定申请人退休待遇的职权。高新区管委会人社局作为高新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其对申请人孙某所作出的退休待遇核定行为代表的是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中共连云港市委组织部、连云港市人事局于2004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对照个人人事档案领取并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并携带个人人事档案及其它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审批。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并以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为执行退休待遇起始时间。南城文化中心属于事业单位,申请人孙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应由其所在单位南城文化中心对照孙某个人人事档案领取并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并携带个人人事档案及其它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南城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政府人事部门高新区人社局审核审批。但本案申请人孙某所在单位南城文化中心并未领取并填写退休审批表或退休待遇核定表,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退休待遇核定表没有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盖章,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不应直接为申请人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退休待遇核定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退休待遇核定表中认定的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家庭成员、职务职级和退休费等内容是否清楚准确的问题,由于申请人的退休待遇核定表中的内容必须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填写和确认,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并未填写和确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为审核审批单位不宜直接对上述内容作出认定,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亦不宜直接予以认定。申请人的退休待遇核定表需要重新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被申请人审核审批。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8月1日自行撤销了涉案《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本机关已无再行撤销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核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