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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曾某明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6-01-14 17:18:50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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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120号

申请人:曾某明。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

申请人曾某明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作出的连公依复〔2025〕第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5月27日通过网上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以来,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经侦大队对申请人及公司开展执法调查,违法冻结公司资金86万元,将申请人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并注销申请人护照。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任何法律文书,未告知案件具体情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但申请人的答复书违法:1.错误理解投诉事项范围。申请人明确要求获取已形成的政府信息,包括关于杨某兰反映问题的事实材料、督察支队的核查报告、对办案人员索贿的调查材料都是已形成或获取的材料,申请人不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投诉。2.申请人作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了解公安机关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未按《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进行审查。3.刑事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虽有司法属性,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冻结决定书、网上追逃等信息属于应向特定对象公开的执法信息,被申请人拒绝公开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侵犯申请人的知情和辩护权。4.被申请人未说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权益。5.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冻结资金、将其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属于应主动公开范围。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1、3、4项内容属于投诉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通过投诉渠道提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2、5、6项系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办理刑事案件职能,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形成的案件不属于政府信息。2025年4月10、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作出答复书并于次日通过线上形式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答复书;

3.线上答复截图;

4.《关于杨某兰反映问题的回复》;

5.举报信。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0日、11日,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基本一致,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信息:1.针对申请人此前相关投诉作出的连云公信回复字〔2024〕78号《关于杨某兰反映问题的回复》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2.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经侦大队自2022年针对申请人开展侦查活动的法律文书(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冻结资金手续)以及在整个侦查程序中应当向申请人提供但未提供的其他所有法律文书;3.连云港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对申请人投诉案件核查的报告,包括核查过程、方法、询问人员情况等;4.对于办案人员索贿50万元进行调查的相关材料;5.对申请人的资金进行冻结时认定该资金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适用的法律条款及解释;6.将申请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并网上追逃的相关信息(包括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文书、审批手续、追逃启动时间、执法区域等)。

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次日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回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3、4项内容属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通过投诉渠道提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5、6项属于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行使刑事办案职能,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形成的案件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答复书另载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权利。

另查明:1.2022年6月7日,被申请人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涉嫌参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后被申请人直属分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管辖。2.案外人某公司(2024年12月9日前其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兰,申请人系现任法定代表人)曾于2024年12月就申请人及案外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向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提起投诉,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回复,其所涉的刑事案件正在侦办中,不存在故意打击报复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书、线上答复截图、《关于杨某兰反映问题的回复》、举报信及本机关调取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条例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答复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申请人确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3、4项内容均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对申请人之前向公安机关进行投诉的相关事项处理情况,申请人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投诉活动,被申请人对上述申请公开的第1、3、4项内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投诉渠道提出合法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5、6项信息属于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制作或者获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合法适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2025年4月10日、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5月7日作出答复书并于次日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回复,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作出的连公依复〔2025〕第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