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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连行复第37号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 时间:2019-01-18 16:32:06
  •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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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连行复第37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许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18年9月5日举行了听证。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本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及答复。

申请人称:2018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百纳水岸”楼盘项目验收流程及法律依据的七项相关信息,2018年7月2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连云港海川置业有限公司“百纳水岸”项目水、电验收标准及实际情况;电表、水表、气表等三表到户情况;蓄水及渗水等测试情况、房屋的建筑、结构等验收情况及法定标准;层高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墙体及窗户等渗漏标准;房屋建筑公摊计算方法及该项目的实际计算方法。对于水、电、气三表到户及建设标准,申请人只是申请被申请人公开验收的实际情况,但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急于表明该项目没有一户一表的强制规范,涉嫌偏袒连云港海川置业有限公司;同时,申请人认为没有法律规定商业项目可以做二次供水、电,且连云港海川置业有限公司也没有法律允许的售卖和经营电的资质。对于墙体及楼面蓄水及渗水测试情况,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其不存在此信息。关于房屋的建筑、结构等验收情况,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没有相关资料信息,称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资料也由建设单位提供及保存。关于房屋层高,申请人申请的是层高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被申请人知道设计施工图中的层高为4.49米,但是现场验收该项目的实际层高却不对申请人公开。对于墙体及窗户等渗漏情况的验收信息,被申请人称不存在,将责任直接推给施工单位。

以上种种情况,被申请人不是说不存在信息,就是没有相关资料,存在玩忽职守、违法渎职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受理通知书、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快递面单;

3.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庭审记录第31页(2018年9

月5日);

4.交房前的两张图片;

5.连云港海川置业有限公司自行装修的样板房图片;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连云港海川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宣传单页照片。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2018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连云港海川置业有限公司百纳水岸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及法律依据等七项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开答复。关于该项目“水、电验收标准及实际情况”、“蓄水及渗水等测试情况”、“房屋的建筑、结构等验收情况及法定标准”、“墙体及窗户等渗漏标准”、“房屋建筑公摊计算方法及该项目的实际计算方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对能够确定资料保存单位的,已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自行前去调取。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推卸责任问题。关于“电表,水表,及气表等三表到户情况”,该项目属于“商业金融业用地”项目,该项目设消防总表DN100mm及商业总表DN50mm各一只。因该项目属于商业性质,没有一户一表的强制规范。经查,目前新奥燃气公司没有该项目相关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该条信息公开的内容已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解释并告知,不存在袒护开发企业的行为。关于“层高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业主与开发商的合同如何约定,不由被申请人监管,被申请人只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告知其该项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涉及文件中层高米数,至于该高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2、被申请人作出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18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七项关于“百纳水岸”楼盘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及法律依据,依法进行公开。2018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连云港海川置业有限公司“百纳水岸”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及法律依据共七项信息:1.该项目水、电验收标准及实际情况;2.电表、水表、及气表等三表到户情况;3.蓄水及渗水等测试情况;4.房屋的建筑、结构等验收情况及法定标准;5.层高是否符合合同要求;6.墙体及窗户等渗漏标准;7.房屋建筑公摊计算方法及该项目的实际计算方法。2018年7月16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主要为:一、关于“该项目水、电验收标准及实际情况”,房屋建筑水电验收标准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查,该项目的给排水和电气分部于2018年1月19日验收合格,验收记录相关资料由该项目建设单位保存,我机关不存在该项信息。二、关于“电表,水表及气表等三表到户情况”,该项目属于“商业金融业用地”项目,该项目设消防总表DN100mm及商业总表DN50mm各一只。因该项目属于商业性质,没有一户一表的强制规范。经查,目前新奥燃气公司没有该项目相关信息。三、关于“蓄水及渗水等测试情况”,我机关不存在此信息。四、关于“房屋的建筑、结构等验收情况及法定标准”,经查,该项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该项目验收情况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保存,我机关不存在此信息。房屋的建筑、结构验收标准,一般依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五、关于“层高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查该项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层高为4.49米,合同层高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不属于我机关信息公开范围。六、关于“墙体及窗户等渗漏标准”,我机关不存在此信息,如出现墙体及窗户等渗漏情况,可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有关规定处理,即由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七、关于“房屋建筑公摊计算方法及该项目的实际计算方法”,不属于我机关信息公开范围。2018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提供的《受理通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快递面单等证据和听证笔录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经查阅连云港海川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给被申请人办理“百纳水岸”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材料,在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依法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哪些不属于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范围,哪些信息不存在,并说明了理由。经本机关核实,连云港海川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给被申请人办理“百纳水岸”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材料中并不包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七项信息。因此,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无不当。

2018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18年7月1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连建依复〔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