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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连行复不第4号卢某不服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强制措施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时间:2020-11-20 17:44:14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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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连行复不第4号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卢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于2020年2月29日在其家门口筑墙的行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0年4月22日补正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9日筑墙中断申请人道路通行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拆除围墙恢复原状。

经审查,卢某的房屋地址为猴嘴街道某巷X号,该房屋位于开发区花果山大道以东,在2016年猴嘴旧城改造三期(某某厂及周边地块)项目征收范围内。2020年1月中旬,根据创文创卫工作要求以及片区未拆迁住户出行安全考虑,被申请人的职能机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住建局)在花果山大道两侧已征收地块搭建临时围墙,并按照花果山城市主干道氛围要求,打造文化墙。后因疫情防控要求,所有小区必须封闭管理,区住建局配合猴嘴街道对该片区实行严格管控,对花果山大道东侧文化墙所有缺口进行封堵,2020年2月29日封堵了申请人家附近的缺口,该围墙位置不在申请人房屋土地使用范围内。在道口封堵施工的同时,猴嘴街道为该地块住户平整了一条可供车辆出行的道路,确保住户能够正常出入。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被申请人的职能机构开发区住建局因疫情防控等工作需要封堵围墙,未占用申请人土地,亦未影响申请人的正常通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封堵围墙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行为没有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