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瑞璟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240号
申请人:连云港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连云港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连景办依复〔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于2025年9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其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1.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仅涉及到公众利益,且和申请人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被申请人必须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申请人作为某景区房车露营基地的投资人和土地租赁人,依法享有与该地块相关的权利,包括对该地块的土地性质、所有权人、用地手续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被申请人作为连云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对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域范围内的行政事务,理应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在申请人地块上占地经营的一家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企业,根据《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某景区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其公司在某景区内开展直升机空中游览项目,应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由被申请人审批,否则不得开展相关商业活动。申请人认为,既然被申请人作为某景区园林管理处的上级主管单位,又是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开展相关商业活动的行政许可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掌握有关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某景区内开展直升机空中游览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等相关政府信息,理应向申请人进行公开。被申请人的所谓“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相关信息”的答复,不仅不符合常理,也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令申请人信服。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就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穷尽必要的手段进行检索和查询,并将检索和查询的相关过程向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说明,被申请人所谓的“检索不存在”的回复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不能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律责任。
综上,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连景办依复〔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合作协议;
3.连自然资依复〔2025〕8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4.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06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5.违法用地处罚缴款凭证;
6.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三份。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主体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具有依法处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2.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2025年6月23日,申请人现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以下信息:(1)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某景区内开展直升机空中游览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2)连云港市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占用某景区内某停车场地块作为其停机区域的用地许可手续和用地依据。(3)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某景区内的投资项目核准材料及相关手续、直升机空中游览项目的经营资质及从业人员相关资质。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作出以下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第2项、第3项中“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某景区内的投资项目核准材料及相关手续”等信息,经检索,被申请人不存在上述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中“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直升机空中游览项目的经营资质及从业人员相关资质”等信息,关于经营资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所申请内容属于工商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请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获取。关于从业人员相关资质,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3.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程序合法。2025年6月23日,申请人现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于2025年7月1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所有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
2.连景办依复〔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3.检索照片;
4.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进行撤销的决定及送达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以下信息:1.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某景区内开展直升机空中游览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2.连云港市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占用某景区内某停车场地块作为其停机区域的用地许可手续和用地依据;3.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某景区内的投资项目核准材料及相关手续、直升机空中游览项目的经营资质及从业人员相关资质。
2025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于2025年7月1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第2项、第3项中“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某景区内的投资项目核准材料及相关手续”等信息,经检索,被申请人不存在上述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中“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直升机空中游览项目的经营资质及从业人员相关资质”等信息,关于经营资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所申请内容属于工商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请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获取。关于从业人员相关资质,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另查明,2025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进行撤销的决定》,决定撤销其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并重新予以答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9月27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检索照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合作协议、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进行撤销的决定及送达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办理期限,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第2项、第3项中“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某景区内的投资项目核准材料及相关手续”等信息。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某景区内开展直升机空中游览项目、占用某景区内相关地块作为其停机区域、在某景区内的投资项目等事项具有行政许可、核准的权限,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过或最初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过上述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仅以经检索的结果告知申请人不存在上述信息,该项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中“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直升机空中游览项目的经营资质及从业人员相关资质”等信息。经营资质是指企业从事特定业务所需的各种许可和批准。相关许可证和资质证明了一个企业在法律和行业标准方面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条件。?而工商信息?是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基础凭证,包含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经营资质不属于工商信息范畴。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相关行政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过连云港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直升机空中游览项目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信息。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经营资质属于工商信息,请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获取;从业人员相关资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亦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已主动撤销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申请人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理,故对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应确认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连景办依复〔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