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某程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连行复第299号
申请人:连某程。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
申请人连某程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处理申请人的申诉事项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XA721******33)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诉举报,举报单号为:318********691的快件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申诉和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签收,但至今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1.依据《邮政法》第六十五条、《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诉的法定职责。2.依据《邮政法》第六十五条、《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诉处理的法定职责。但截止申请人复议申请邮件发出之时,被申请人依旧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严重超期未告知申诉的答复,属于严重违法。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此,申请人特此说明,本人是从行政复议文书落款日期才知晓职能部门并未对此作出答复,故不受60天申请限制,且发起时间不超1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申诉、举报信及相关附件;
2.申诉、举报信邮寄凭证及物流详情。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于2024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寄递申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721******33。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签收,于次日交举报信中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州邮政管理局处置。由于内部管理问题未履行及时回复举报人的义务。被举报的318********691韵达快件涉嫌收寄违禁物品,因被申请人办理的行政案件亦涉及连云港市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这同一个主体,违法行为情节类似,已与2024年3月26日立案的在办案件并案处理,按照行政处罚流程,于2024年5月29日下达连邮处〔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五条相关条款对涉事企业连云港市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对连云港市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连邮处〔2024〕2号卷宗。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诉举报信,举报单号为:318********691的韵达快件涉嫌违反《邮政法》《反恐怖主义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揽收邮寄打火机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处理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等。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签收后,至今未就申请人申诉举报事项作出答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举报的318********691韵达快件涉嫌收寄违禁物品的违法行为,与其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的在办案件并案处理,并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连邮处〔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事企业连云港市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供的申诉举报信及相关附件、邮寄凭证及物流详情、连邮处〔2024〕2号案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快递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邮政业发展规划,负责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举报事项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申诉举报信,应依据《邮政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2024年6月12日前作出答复,但截至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就其申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在2024年8月11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且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