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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连行复第47号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二大队作出的连公交决字[2018]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8〕连行复第47号
孙某某:
你不服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二大队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连公交决字[2018]第320706290022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因你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2018年11月30日
抄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