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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1-04-15 12:52:35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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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连行复第3号

申请人:江某。

被申请人:连云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江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连云区政府)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连区征补字〔2020〕2号《连云区政府关于市开发区江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1年2月4日举行了听证。因案情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2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连云区政府作出的连区征补字〔2020〕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连区征补字〔2020〕2号补偿决定书,同日张贴连区征补字告〔2020〕2号征收补偿决定公告,该补偿决定书和公告没有考虑到申请人家的住宅是门面商住房,其评估价格明显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2.《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现在申请人家庭有五口人,一儿一女一儿媳一孙子,儿媳在家带孙子无工作。申请人因身体情况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早就严重低于城市低保家庭年均收入。申请人的房子如果不拆迁,一家数口人还能勉强居住,如拆迁了,拆迁补助的钱无法保证申请人的全家居住,申请人也没有资金交付房屋差价,拆迁以后申请人全家就变成无家可归的流浪人。3.《征收补偿决定书》严重不公平。同一地方几十年邻居家和申请人家拆迁价位也不一样。距离十几米的拆迁价位居然比申请人家价位翻番还多。4.《征收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某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和测量底单上的签字不是江某所签、也未征得江某的认可,是其他人伪造的,征收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5.案涉材料涉及法律适用错误,资产评估报告不应适用《资产评估法》,应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综上所述,请政府能够实事求是地考虑到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对申请人房屋的拆迁能酌情给予照顾。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连云区政府作出连区征补字〔2020〕2号《连云区政府关于市开发区江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连云区政府〔2020〕连云行复告第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

3.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连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

4.某评估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一页;

5.房屋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

6.规划管理费收费收据;

7.土地权属申报登记收件记录、云台区土地管理费专项票据;

8.民房建筑执照。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实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定职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

2.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有效。基于猴嘴旧城区改造的需要,连云区政府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市开发区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猴嘴环卫管理所周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连区政发〔2019〕156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苏07行初9号行政判决,认定《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有效。

3.《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依法开展房地产评估工作。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对房屋附属物进行了登记;公布房屋评估报名信息,组织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公布房屋评估机构选择方案,发放选择评估机构选票,对现场计票过程及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进行公示并公证;对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猴嘴环卫管理所周边)项目(以下简称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被征收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并公证,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征收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经多次协商,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申请人就征收补偿问题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补偿方式选择通知书,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案涉2号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案涉台中路XX号房屋总建筑面积100.5平方米,系江某祖父母遗留房屋,江某父亲兄弟共三人,三家共同居住在台中路XX号。依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连民终第9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和判决内容,征收部门将案涉台中路XX号房屋面积等分三份,分三户进行征收(另两户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结算完毕)。申请人享有的房屋面积为33.5平方米,合法面积33.5平方米,该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为208090元,房屋附属设施补偿为6339元。涉案的房屋为住宅房屋,并非营业用房,并且该房屋也不符合住宅房屋依法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案涉住房是门面商住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测量底单签字问题。房地产实地查勘记录表上没有江某签字,因此也就不存在伪造的问题。勘验人员现场勘验时,申请人拒绝签名,由社区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记录表上签字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采纳。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连云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连云区政府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纳入连云区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的复函》;

3.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关于实施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的函》的回复意见;

4.《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论证结果;

5.连云区政府关于《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公证(2019)连港证民内字第6084号;

6.连云区政府关于《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连云区政府网站公示);

7.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及公证(2019)连港证民内字第6575号;

8.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连云区政府网站);

9.房屋征收资金到位证明和进账单、拨款凭证;

10.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表;

11.关于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用地范围内拟征收房屋初步调查结果公示及公证(2019)连港证民内字第6088号;

12.关于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用地范围内拟征收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公示及公证(2019)连港证民内字第6380号;

1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用地范围房屋征收建筑进行认定意见的函》;

14.连云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公证(2019)连港证民内字第6578号;

15.连云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连云区政府网站);

16.连云港市连云区政府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17.征收地块红线图;

18.市开发区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9.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

20.项目备选评估机构报名信息公证6581号及公示、网站公示;

21.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证(2019)连港证民内字第6587号;

22.评估公司现场计票公证;

23.评估公司选择结果公证;

24.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公示表及公证书;

25.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连民终第99号民事判决书;

26.房屋征求意见调查表、安置意向调查表;

27.房地产实地查勘记录表、被征收房屋测绘图;

28.复核情况调整表;

29.项目分户申请表;

30.被征收房屋认定表;

31.货币补偿算账清单、附属设施查勘登记表、附属设施补偿价格分配说明;

32.谈话记录;

33.江某身份信息;

34.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公证及房地产评估报告;

35.关于提交停产停业损失资料的函及公证;

36.安置房房地产评估报告及送达公证;

37.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及公证;

38.补偿安置方式选择通知书及送达公证(现场及邮寄回执单);

39.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及公证;

40.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公证。

经审理查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街道台中路XX号房屋总建筑面积100.5平方米,共八间,系申请人江某祖父母遗留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江某父亲有兄弟三人,三家于1983年签订析产协议对该八间房屋进行了分割,协议内容主要是三家各自两间房屋,前中间两间为共用走廊。1992年后该房屋实际由申请人江某和其婶婶刘某两家分割居住使用,江某叔叔江某中曾起诉江某、刘某要求返还房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连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按1983年析产协议内容执行。

基于猴嘴旧城区改造的需要,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30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对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同日,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连云区住建局)在连云区政府网站和猴嘴片区房屋征收信息公示栏(位于台中路15号)公示《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报名信息》。2019年12月2日,连云区住建局在猴嘴片区房屋征收信息公示栏张贴《关于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并由连云港公证处(以下简称连云港公证处)进行公证。2019年12月4日,连云区住建局对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确定评估机构所收回的选票进行现场计票,由连云港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同日,连云区住建局在猴嘴片区房屋征收信息公示栏张贴《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公告》,公布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某评估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并由连云港公证处进行公证。同日,连云区住建局公示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用地范围内拟征收房屋初步调查结果,并由连云港公证处进行公证。2019年12月6日,被申请人的房屋征收工作组查勘申请人的房屋并制作房地产实地查勘记录表。某评估公司制作申请人被征收房屋测绘图。同日,工作组、确权组、政策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九自然资源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纪检组、市开发区猴嘴片区房屋征收指挥部、连云区住建局共同制作江某中、刘某、江某的被征收房屋认定表。

2019年12月11日,连云区住建局公布房屋征收评估价格公示表说明、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安置房价格表、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价格公示表,并由连云港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示被征收人江某中、刘某、江某的房屋总面积为100.5平方米,房地产评估价格为565982元、附属物价格为19017元。2019年12月15日,申请人对土地确权有异议申请复核,被申请人制作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调整公示后房屋复核情况调查表。2019年12月16日,江某中、刘某、江某申请按照法院判决进行分户征收,被申请人制作房屋分户申请表同意进行分户,将台中路XX号房屋分成江某中、刘某、江某三户进行征收补偿。在签约奖励期(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6日)内,被申请人征收工作组工作人员分别于2020年1月2日、1月6日、1月16日与申请人谈话进行协商补偿事宜,但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另两户江某中、刘某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020年3月18日,某评估公司受连云区住建局委托就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涉案房地产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连云区住建局于2020年5月13日向申请人江某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并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2020年6月11日,连云区住建局向申请人江某直接送达《关于提交停产停业损失资料的函》,并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2020年7月22日,连云区住建局委托某评估公司就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涉案房地产重新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申请人江某直接送达,并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

由于房屋征收部门与申请人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市开发区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于2020年11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并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2020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补偿安置方式选择通知书》,张贴于被征收房屋门口,并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2020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补偿安置方式选择通知书》,并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2020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墙上张贴《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并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由申请人侄儿江某勇接收,并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因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连云区政府关于市开发区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连区政发〔2019〕156号),决定对位于征收范围内江某名下的本市开发区猴嘴街道台中路XX号房屋实施征收,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连云区住建局,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住建局每年度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通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方式产生的某评估公司。经查,坐落在连云港市开发区猴嘴街道台中路16房屋,产权人为江某。该户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为33.5平方米,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为33.5平方米。经某评估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08090元,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价为6339元。评估结果公布、送达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名下的本市开发区猴嘴街道台中路XX号房屋实施征收。按照《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约期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该户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期满之日为2019年12月17日;签约期限为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6日。被征收人江某与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旧城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连云港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款208090元,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6339元,搬迁补助费800元,临时安置费3600元,共计人民币218829元。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一套(现房)……安置房建筑面积为72.14平方米,安置房评估总价为432840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款208090元,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6339元,搬迁补助费1600元(二次),临时安置费3600元(六个月),共计人民币219629元,并由申请人向区征收部门依法结清差价213211元。三、被征收人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选择一种补偿方式,与征收部门办理涉案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征收部门验收后拆除,逾期不作选择,被申请人将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如不服该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另查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苏07行初9号行政判决,认定《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有效。申请人丧偶,儿子江某博和孙子江某儒与其同在一个户口本上,女儿江某歆户口已经迁出,户口所在地系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街道。盐坨社区居委会证明申请人江某一人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台中路XX号。在本机关主持调解下,被申请人提供了两个补偿方案作为调解方案:一是货币补偿264587元(含奖励);二是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港馨花园小区72.1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需要申请人补差价158127元。申请人不同意上述调解方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连云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公证书、连云区政府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关于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用地范围内拟征收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公示》及公证书、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用地范围房屋征收建筑进行认定意见的函》、项目备选评估机构报名信息公示及公证书、网站公示、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证书、评估公司现场计票公证、评估公司选择结果公证、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公示表及公证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连民终第99号民事判决书、房屋征求意见调查表、安置意向调查表、房地产实地查勘记录表、被征收房屋测绘图、复核情况调整表、项目分户申请表、被征收房屋认定表、货币补偿算账清单、附属设施查勘登记表、附属设施补偿价格分配说明、谈话记录、江某身份信息、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公证及房地产评估报告、关于提交停产停业损失资料的函及公证、安置房房地产评估报告及送达公证、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及公证、补偿安置方式选择通知书及送达公证(现场及邮寄回执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及公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公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计算表以及本机关制作的听证笔录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依法有权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房屋征收部门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某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申请人依据某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认定:申请人户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为33.5平方米,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为33.5平方米。经某评估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08090元,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价为6339元。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属于门面经营性住房,要求按照门面房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房屋属于经营性住房,其所提供的连规(92)第(1071)号民房建筑执照也仅能证明该房屋为民房。申请人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后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该《房地产评估报告》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该《房地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对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作出决定,并提供了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给申请人选择,如逾期不作选择,被申请人将按有利于申请人的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30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对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在连云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合法有效。之后被申请人及其房屋征收部门经过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示,组织市城管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及未予认定面积公示,依法定程序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并公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价格进行公示,向申请人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连云区房屋征收部门与申请人多次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后,经连云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连云港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连区征补字〔2020〕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同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在调解期间,本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调取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片区房屋征收指挥部关于印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旧城改造“住改非”房屋征收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连云港市云台区猴嘴镇人民政府《关于猴嘴镇台南路文明北路改造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猴政发(1997)第34号)。2021年3月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审查申请。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上述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连云港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猴嘴旧城改造三期C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依据上述两个文件。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审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机关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区征补字〔2020〕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连区征补字〔2020〕2号《连云区政府关于市开发区江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