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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董某对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一案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时间:2025-12-31 16:33:52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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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64号

申请人:董某。

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董某对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3月13日补正该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决定延长30日办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履行法定补偿申请书》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履行法定补偿申请书》答复;3.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灌云县小伊镇某村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依法给予合理安置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江苏省灌云县小伊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申请人所在地启动“连淮高速公路(灌云段)扩建项目”,申请人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征收工作。目前项目已实质性开展,所扩建道路具体位置已经确定,之后申请人发现房屋因受施工影响出现很大裂缝。据申请人测量所扩道路距离申请人房屋已不足15米,同样是该扩建项目,申请人邻居的房屋与项目道路的距离远大于申请人,但邻居的房屋已被征收并获得安置补偿,而申请人的房屋没有任何单位谈及征收事宜,申请人也没有获得任何安置补偿。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但至今没有答复。申请人认为房屋距离项目道路近且同样情况的房屋已被征收,因此其房屋符合征收标准,又因该项目施工导致房屋受损且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会有很大噪声影响,所以,申请人房屋理应被征收并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履行法定补偿申请书》及签收凭证;

2.案涉房屋位置信息截图;

3.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亲属关系证明。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补偿申请书》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明确答复,并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不予履职或不予答复的情形。2.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主张其位于江苏省灌云县小伊镇某村的房屋因受“连淮高速公路(灌云段)扩建项目”施工影响出现裂缝,要求被申请人给予安置补偿。经核实,连淮高速扩建工程的房屋拆迁范围是由设计单位依据用地红线宽度、施工建设需要及投资控制等专业标准严格确定的。申请人房屋位于工程用地红线外,不在征拆范围内,因此不属于征拆补偿对象。若申请人认为其房屋裂缝与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对《履行法定补偿申请书》的答复及邮寄凭证;

2.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宿高速公路(灌云段)、连淮高速公路(灌云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灌政发〔2021〕42号);

3.连淮高速灌云段红线图(部分);

4.连淮高速改扩建项目(灌云段)小伊镇某村被征收人名单;

5.案涉房屋现状视频。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8日,被申请人印发《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宿高速公路(灌云段)、连淮高速公路(灌云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灌政发〔2021〕42号)。通知载明:案涉项目名称为连淮高速公路(灌云段);征收范围为连淮高速公路(灌云段)全长28.5KM,涉及伊山镇、小伊镇、侍庄街道的部分行政村。具体以道路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房屋征收人为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涉房屋位于灌云县小伊镇某村,但案涉房屋不在连淮高速公路(灌云段)项目征收红线图内;申请人也不在灌云县小伊镇某村被征收人名单内。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补偿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所在地启动连淮高速公路(灌云段)扩建项目,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屋距离项目道路近且同样情况的房屋已被征收,因此案涉房屋符合征收标准,又因该项目施工导致案涉房屋受损且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会有很大噪声影响,所以,案涉房屋理应被征收并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上述《履行法定补偿申请书》。截止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收到答复。

另查明,2025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对〈履行法定补偿申请书〉的答复》,并于2025年4月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连淮高速扩建工程所涉及房屋拆迁范围是由设计单位依据用地红线宽度、施工建设需要及投资控制等方面确定,申请人户房屋在连淮高速扩建工程用地红线外,不在设计单位确认的征拆范围。如申请人认为房屋因受施工影响出现裂缝与建设单位存在因果关系,可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补偿申请书》及签收凭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履行法定补偿申请书》的答复及邮寄凭证、《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宿高速公路(灌云段)、连淮高速公路(灌云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灌政发〔2021〕42号)、连淮高速灌云段红线图(部分)、连淮高速改扩建项目(灌云段)小伊镇某村被征收人名单、案涉房屋现状视频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其安置补偿职责的前提条件是案涉房屋位于案涉土地征收范围内且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已经发生。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并不在连淮高速公路(灌云段)项目征收红线图内,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不具有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予驳回。关于申请人所主张的房屋因受施工影响出现裂缝的问题,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不具有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但是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与被申请人的职能有一定关联,基于便民、服务原则,被申请人应予以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履职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建议或指引。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已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回复,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不具有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