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兵等人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连行复第138号
申请人:张某兵。
申请人:张某泰。
申请人:张某彬。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张某兵、张某泰、张某彬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连自然资行处告〔2021〕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1年12月8日举行听证。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7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查处并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许安村村民合法拥有的宅基地及承包地涉及征收,但申请人经信息公开了解得知,涉及许安村内土地征收的批复仅有2012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2〕4022号《关于连云港市新浦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1年第1批次(08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第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该批复同意将位于新浦区浦南镇浦南村、许安村的8.813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同年,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据此作出〔2012〕第23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称将征收位于新浦区浦南镇浦南村、许安村的8.8137公顷集体土地,其中许安村征地面积为4.8253公顷。自2012年起至今,包括快递电商产业园在内的多个项目在许安村土地上施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超4.8253公顷。申请人合法享有承包权的土地在未经征收的情况下被非法侵占。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对上述少征多占的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出连自然资行处告〔2021〕8号《行政履职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作出〔2021〕苏自然资行复第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等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一、申请人所申请查处的非法侵占《第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所同意征收的4.8253公顷(72.3795亩)之外的集体土地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仅告知快递电商产业园项目涉及的72亩土地的征收程序,2011年起至今共征收6个批次,征收许安村土地418亩,补偿到位。经过申请人信息公开得知涉及许安村土地征收的仅有《第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征收土地面积为4.8253公顷,其他不存在任何征地项目。
二、自2012年起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内,电商产业园等项目一直在非法侵占集体土地,违法状态持续长达8年,情节严重,对其处罚不应当仅限于责令限期消除违法状态。《第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所涉及的4.8253公顷的土地直至2020年6月25日才被征收,2021年4月14日才通过挂牌出让。故2020年6月25日前该4.8253公顷土地一直属于农用地,2020年6月25日至2021年4月14日土地虽已转为国有土地,但未经任何招拍挂手续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包括某投资公司在内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非法占地长达8年,面积较大,违法情节严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显然严重不当。
三、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作出日期为2012年3月31日,此后并未实施具体征地及用地行为,直至2020年6月25日征收部门才与许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此时已远超两年期限。故案涉征地批复已于2014年3月31日失效,包括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在内的征收行为均无任何实施依据。
四、申请人在内的众多许安村村民均未得到安置补偿,案涉土地不符合净地交付条件,不符合法定挂牌出让标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1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都规定了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故土地出让时应当具备净地交付条件,必须已经法定程序征收并已将安置补偿职责落实到位,在法律层面上无权属纠纷和其他障碍。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查处并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
2.行政履职告知书(连自然资行处告〔2021〕8号);
3.连自然资依复〔202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4.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11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5.征地补偿协议;
6.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苏自然资行复第61号;
7.连自然资行处告〔2021〕12号《行政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履职告知书》【连自然资行处告(2021)9号】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职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承包地位于快递电商产业园项目区内,于2012年3月31日经《第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批复同意征收许安村4.8253公顷(72.38亩)集体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第23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同年5月24日,原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12〕第2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0年6月25日,原海州区新浦工业园区服务中心按照苏政发〔2012〕44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地价最低标准通知》,与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向许安村村民委员会足额支付了该72.38亩征地补偿费用。案涉宗地为使用城乡增减挂钩指标将集体农用地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非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农转用批次,且我市在取得省政府批文后,已相继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并不适用申请人所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的情形,该批准文件仍有效。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益性举报事项亦全面回复。为回复申请人公益性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经查许安村2011年起至今共征收6个批次面积418亩,补偿到位,无侵占许安村群众利益行为。同时针对申请人在《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中所述多个项目:1.2021年1月28日,我局第八自然资源所执法人员对某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消除违法状态,逾期未消除的将依法进行立案查处。3月10日,我局对该地块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连云港市本级工挂〔2021〕1号),实际挂牌出让面积72.36亩。4月14日挂牌成交,某投资公司已取得快递电商产业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公司前期占地用于建设快递电商产业园的违法行为,已消除违法状态。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查处。2.在征收许安村土地418亩的土地上兴建的某农业服务公司占地51.1905亩《建设用地批准书》连国土审(2017)用字第75号已批准。3.某技工学校2014年7月已查处到位。4.海州区某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占用土地建设展示中心,2014年8月已查处到位。5.许安村东一块地约120亩,被浦南镇人民政府抛填,对该镇政府的非法抛填行为,被申请人已要求属地分局依法调查处理。以上涉及土地违法情况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均已履职到位。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向其一并作出告知,但不应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其它理由也无任何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完全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行政处理决定书(连自然资行处告〔2021〕12号)及送达回证;
2.许安村民委员会证明(2021年10月29日);
3.许安村六个批次被征收用地相关情况登记表;
3-1.关于连云港市新浦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1年第1批次(08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21〕4022号,同意征收8.8137公顷;〔2012〕第23号《征收土地方案》、〔2012〕第2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容结算凭证00059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7062021000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706202100023号;
3-2.《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2016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120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第11号)、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2号)、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预第12号)、许安村农产品加工区征地补偿明细表(2013年11月28日)、《建设用地批准书(存根)》(连国土审〔2017〕用字第75号);
3-3.《关于连云港市2011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1〕880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2〕第9号)、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第10号);
3-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2017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141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第13号)、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8〕第14号)、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预第14号)、许安村土地补偿明细表(2013年8月2日);
3-5.《关于连云港市2011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1〕591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1〕第35号)、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第37号);
3-6.《关于连云港市道浦中路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1〕590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1〕第35号)、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第38号);
3-3.5.6.2017年-2020年许安村土地补偿入股分红明细表、费用明细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4.连国土资监(04)罚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连云港市)(借方凭证)2》;
5. 连国土资监(04)罚字〔201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连云港市)收据4》;
6.新浦工业园电商物流征地款项兑现表;
7.许安村范围内批准建设用地及建设情况分布图。
本机关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关于张某书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关于张某书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村民。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申请人请求:1.对包括快递电商产业园在内的多个项目在未经合法征收程序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涉案单位立即停止侵占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2.请求依法对相关违法人员进行查处;3.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1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履职告知书(连自然资行处告〔2021〕8号)。2021年5月7日,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履职告知书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9月17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作出〔2021〕苏自然资行复第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不全面,答复内容明显不当,决定撤销行政履职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查实,你们反映快递电商产业园72亩土地,现状为耕地,已转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第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12年5月4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对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公告(〔2012〕第23号)。同年5月24日,原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2012〕第24号),但未补偿。2020年6月25日,原海州区新浦工业园区服务中心延用《第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实际征用72.38亩(4.8253公顷)土地,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地价最低标准通知》(苏政发〔2012〕44号)文件要求,原海州区新浦工业园区服务中心与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向许安村村民委员会足额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另查,2011年起至今共征收6个批次,征收许安村土地418亩,补偿到位。因此,征收许安村土地的补偿均已到位,无侵占许安村群众利益行为。另外,2021年1月28日,我局第八自然资源所执法人员对某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消除违法状态,逾期未消除的将依法进行立案查处;3月10日,我局对该地块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连云港市本级工挂〔2021〕1号),实际挂牌出让面积72.36亩;4月14日挂牌成交,某投资公司已取得快递电商产业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公司前期占地用于建设快递电商产业园的违法行为,已消除违法状态,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查处。另查实,在征收许安村土地412.99亩的土地上兴建的某农业服务公司占地51.1905亩(《建设用地批准书》连国土审〔2017〕用字第75号)已批准,某技工学校2014年7月已查处到位,海州区某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占用土地建设展示中心,2014年8月已查处到位。另调查发现,你村村东一块地约120亩,被浦南镇人民政府抛填,对该镇政府的非法抛填行为,我局已要求海州分局依法调查处理。”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在《第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的快递电商产业园地块有承包地,其余几个地块无承包地。2021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对新浦工业园管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在许安村道浦路东侧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政相对人为新浦工业园管委会,而非某投资公司。原海州区新浦工业园区服务中心与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所适用的《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地价最低标准通知》的文号为苏政发〔2020〕44号,而非苏政发〔2012〕44号。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本机关依职权调取的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进行查处并答复的职责。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称“经查实,你们反映快递电商产业园72亩土地,现状为耕地,已转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1月28日,我局第八自然资源所执法人员对某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消除违法状态,逾期未消除的将依法进行立案查处;3月10日,我局对该地块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连云港市本级工挂〔2021〕1号),实际挂牌出让面积72.36亩;4月14日挂牌成交,某投资公司已取得快递电商产业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公司前期占地用于建设快递电商产业园的违法行为,已消除违法状态,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查处”,但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供其向某投资公司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本机关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提供了其向新浦工业园管委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政相对人并非某投资公司,而是新浦工业园管委会。同时,原海州区新浦工业园区服务中心与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所适用的《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地价最低标准通知》的文号应为苏政发〔2020〕44号,而非苏政发〔2012〕44号,存在笔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2月29日自行撤销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已无撤销的必要,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连自然资行处告〔2021〕12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