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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不服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时间:2022-06-30 21:42:22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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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连行复第30号

申请人:孔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孔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当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查处不作为违法;2.要求被申请人限期查处违法占用申请人所在集体土地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并责令相关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要求被申请人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法承包位于江苏东海经济开发区范埠村的农田,并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1年5月,申请人的农田在未经过征收补偿的情况下被非法占用。2021年12月,申请人经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详见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农田所在地块未经过合法征收和审批。申请人认为,相关建设单位在未履行法定审批的前提下对申请人所在集体土地进行强制清表并开展施工建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7条,于2022 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寄出查处违法占地的申请材料(快递单号:EMSXXX),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 2022年1月20日签收,但时至今日,申请人仍未收到任何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查处相关责任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77条的规定,现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尽快受理复议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出以下证据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自规依复〔2022〕第01号、连自然资依复〔2022〕4号);

3.《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及EMS邮寄单;

4.照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已经依法履职。

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反映其位于东海经济开发区范埠村的农田被非法占用,请求依法查处并责令归还土地。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以《信访事项转办单》(连自然资信转〔2022〕第004号)形式将该诉求转办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其依法分类处理。当日,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签批转执法大队牵头办理,开发区所配合调查。2022年3月23日,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行政履职告知书》(东自然资行履告〔2022〕26号),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及时送达。2022年3月31日,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于当日现场签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同时,《行政履职告知书》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对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职行为不满意,可向东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信息;

3.东自规依复〔2022〕第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 EMS邮寄单;

6.连自然资信转〔2022〕第004号《事项转办单》;

7.信访件签批单;

8.东自然资行履告〔2022〕26号《行政履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关于其农田所在地块的征收相关材料,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东自规依复〔2022〕第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其农田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连自然资依复〔20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2年1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要求对非法占用其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施工单位将占用的土地归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该申请书,并于2022年1月21日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连自然资信转〔2022〕第004号《事项转办单》,将该申请事项转由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要求其7个工作日内受理,60日内办结。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该《事项转办单》后,其分管领导签批转执法大队牵头办理,开发区所配合调查。经调查核实,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东自然资行履告〔2022〕26号《行政履职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涉案地块的征收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如认为涉案地块的相关征收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于60日内向东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能及时送达该《行政履职告知书》,于3月31日采用当面送达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转由属地的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办理,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核实后对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履职告知书》,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转办的法定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如对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履职告知书》不服,应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机关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