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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连行复第37号申请人伏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关于关于追究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及相关涉事医生责任的申请的回复》的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9〕连行复第37号
伏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关于<关于追究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及相关涉事医生责任的申请>的回复》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你与第三人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2019年8月27日
抄送: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