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良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连行复第296号
申请人:李某良。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李某良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连交依复〔2024〕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5年1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作出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4年10月 2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签收。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作出的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该答复书落款日期为2024年1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截止2024年11月27日已满20个工作日。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经超出法定时限。
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第二页第四段载明:“8.A: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内,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简称人证)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车证)被行政处罚的目录,该目录应包含下列内容: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因此,被申请人已明确知晓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第四页第三段载明:“您申请公开的第8项内容中关于本机关执法部门对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简称人证)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车证)进行行政处罚的目录本机关已通过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您可登录以下网址查询:http://service.jtyst.jiangsu.gov.cn:66/sgs。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现予告知。”被申请人辩称,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应该给申请人告知所申请的内容,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经申请人检索,未发现上述网址包含申请人所需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是“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由此申请人判定,被申请人依据的文件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4号)及《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58号令),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要求,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现阶段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暂缓公示。但申请人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苏司通〔2019〕27号)、《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苏交法〔2020〕1号)等文件,根据上述文件要求,被申请人理应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作出回复。
综上,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属行政处罚结果,要求公开的内容也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应属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述内容理应依法主动公开,被申请人未能主动公开,经申请人依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仍未公开。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邮件交寄单及查询记录;
3.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不存在超出法定回复时限。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其中申请人提出的第8项公开内容为,2024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简称人证)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车证)被行政处罚的目录,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经审查,该项内容涉及第三方隐私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向涉及的第三方顾某瑞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连交依告〔2024〕第1号),书面征求其意见,截止11月27日顾某瑞逾期未回复,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作出答复共历时21个工作日,扣除向第三方征求意见所花费的文件送达时间和反馈时间,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不存在超出法定回复时限。
2.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出相关答复。被申请人已依法答复申请人的所有公开申请,其中申请人提出的第8项内容涉及第三方权益,被申请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了第三方意见且第三方逾期未反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58号令)规定,被申请人可公开的处罚案件已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 //jtyst.jiangsu.gov.cn/)对外公开,申请人可自行查阅、获取,被申请人已提供具体查询路径 http://service.jtyst.jiangsu.gov.cn:66/sgs。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且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连交依告〔2024〕第1号)及送达回证;
3.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附件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两份《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信息:1.截至2024年9月30日在全市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已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目录;2.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市行政区域已实际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数量,请列明各区具体证照数量;3.截至2024年9月30日,全市行政区域已实际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数量,请列明各区具体证照数量;4.截至2024年9月30日,贵单位(及其下属各县、区)执法部门(支队及大队)对违反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名单,处罚依据,处罚文书编号,及主动公开的上述信息获取渠道(链接及访问路径)。5.(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运行资质,如果未取得相关资质处罚依据,处罚标准;6.顺风车是否构成违法营运,想成为顺风车车主,应当取得什么资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7.顺风车处罚依据,及相关政策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8.A: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内,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简称人证)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车证)被行政处罚的目录,该目录应包含下列内容:所属网约车平台、被处罚结果(罚款金额),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及处罚时间;B:贵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哪个门户网站上可以查询到(查询路径)。被申请人于次日予以签收。
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连交依告〔2024〕第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顾某瑞。主要告知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其合法权益,向其征求意见,要求顾某瑞于收到该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公开及理由。顾某瑞在收到告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未作回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予以签收。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内容,被申请人仅负责核发市区(不包括赣榆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他县区的相关证件由各县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被申请人予以公开截至2024年9月30日,市区(不包括赣榆区)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的共57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信息予以提供(复印件附后)。市区(不包括赣榆区)以外其他区域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目录”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内容,截至2024年9月30日,市区(不包括赣榆区)向被申请人申请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数量共2616个,由于被申请人核发该证件时未区分属于市区的哪一个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各区具体证照数量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内容,截至2024年9月30日,全市行政区域已实际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数量共5367个,由于被申请人核发该证件时未区分属于市区的哪一个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各区具体证照数量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内容中关于本单位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等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申请人可登录以下网址查询:http://service.jtyst.jiangsu.gov.cn:66/sgs。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内容中关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获取渠道(链接及访问路径),经审查,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申请人可登录以下网址查询:http://service.jtyst.jiangsu.gov.cn:66/sgs。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6项内容,属于咨询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内容,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项内容中关于被申请人执法部门对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简称人证)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车证)进行行政处罚的目录,被申请人已通过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申请人可登录以下网址查询:http://service.jtyst.jiangsu.gov.cn:66/sgs。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告知;您申请公开的第8项内容中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哪个门户网站上可以查询到(查询路径),经审查,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申请人可登录以下网址查询:http://service.jtyst.jiangsu.gov.cn:66/sgs。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告知。
另查明,2025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进行撤销的决定》,撤销了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征求意见告知书、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邮寄查询信息,以及本机关调取的关于顺风车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进行撤销的决定》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人民政府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中的市区(不包括赣榆区)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的公司目录、第2项中的全市行政区域已实际核发的网约车运输证数量、第3项中的全市已实际核发的网约车驾驶员证数量等信息内容予以提供,符合上述规定。而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中的市区(不包括赣榆区)以外其他区域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的公司目录、第2项和第3项各县区具体证照数量等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的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不予提供,符合上述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4项关于被申请人及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及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获取渠道,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公开,并告知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符合上述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第6项信息,属于咨询事项,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项内容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向第三方征求意见,扣除向第三方征求意见时间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未超出法定答复期间,程序合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顺风车处罚依据及相关政策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信息,亦属于咨询事项,被申请人本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现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未正确适用依据;申请公开的第8项信息主要指因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而被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而这些信息涉及的被处罚的对象主要为自然人。但通过被申请人所告知的网址无法查询到上述行政处罚信息,故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均应予以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已主动撤销了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理,故对被申请人作出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应确认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连交依复〔2024〕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