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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连行复不第07号申请人唐某不服被申请人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作出《收容教育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19-11-11 17:36:35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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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连行复不第07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于2019年4月8日作出海公(海)收教决字[2019]1号《收容教育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海公(海)收教决字[2019]1号《收容教育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3月30日,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区分局以申请人唐某的行为构成卖淫对其作出海公(海)行罚决字〔2019〕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行政拘留期限未满时在同年4月8日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作出海公(海)收教决字〔2019〕1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收容教育两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处罚过重、适用法律不当、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未告知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申请人于2019年3月30日被行政拘留,拘留期限未满时又于2019年4月10日被收容教育两年,申请人自被行政拘留至今直关押在连云港市收容教育所,失去人身自由无法正当维权,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于2019年9月19日才获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容教育决定书的复印件,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经审查:2019年3月30日,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区分局经调查后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卖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海公(海)行罚决字〔2019〕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申请人于当日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申请人行政拘留期间,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作出海公(海)收教决字〔2019〕1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收容教育贰年(2019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公安局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签收该收容教育决定书,后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海公(海)收教决字〔2019〕1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公安局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就已收到该收容教育决定书,然而于2019年9月29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其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

针对申请人称其在收容教育所失去人身自由无法正当维权、其申请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观点,依据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或者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收容教育所应当及时将材料转交有关部门”之规定,即使申请人在连云港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也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该收容教育所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转交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的情形不属于因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其申请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