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2348
当前位置: 依法治市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申请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1-02-18 16:32:28
  • 来源:市司法局
  • 阅读次数:
  • 字体:[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连行复第101号

申请人:某污水处理公司。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某污水处理公司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连灌环行罚字〔2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0〕连行复第101号),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你单位,请你单位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含证据目录)、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等需一并提交)。”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签收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副本,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6日签收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副本,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材料。明显超过行政复议答复期限,没有依法积极履行复议职责,配合复议机关妥善解决行政争议,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灌环行罚字〔2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