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卞某旭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连开委依复〔2025〕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128号
申请人:卞某旭。
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卞某旭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连开委依复〔2025〕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于2025年6月5日通过网上平台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5年7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某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没有对申请人的问题进行正面答复,对问题敷衍了事,未公开相关信息。在电话沟通后仍拒绝答复,属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被申请人不作为进行行政处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和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经查找,关于该小区备案资料有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某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情况说明、连云港市开发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回复: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被申请人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某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情况说明、连云港市开发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合法。被申请人2025年5月6日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月29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息公开答复及邮寄凭证;
3.检索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某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经审查检索及查阅档案后,被申请人查询到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说明、某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于当日将信息公开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信息公开答复主要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信息,被申请人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某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包含但不限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中标五大流程及五大专家签字)1.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间及各环节参与人员名单);2.招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含商务标和技术标等全部内容;3.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4.开标记录、评标记录和中标候选人公示资料;5.中标通知书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文本。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连开委依复〔2025〕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如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材料中的1-4项内容,经检索查找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内容,被申请人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复印件附后)。被申请人于同日将上述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答复及邮寄凭证、检索截图、关于某物业招投标备案资料的情况说明和本机关调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连开委依复〔2025〕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信息描述进行检索查找,并将查找到的信息向申请人进行提供,符合上述规定。且针对在此之后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某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信息(与第一次申请不同之处在于申请公开的内容具体明确为5项内容)的申请,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能查询到的相关信息仍为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某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合法适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连开委依复〔2025〕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