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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连行复不第6号冒某不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时间:2020-11-20 17:46:15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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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连行复不第6号

申请人:冒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冒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1998年5月6日核发给韦某的民房建筑执照,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补正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给韦某的民房建筑执照。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涉案韦某的民房建筑执照系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1998年5月6日所核发,申请人冒某于2020年5月13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核发民房建筑执照的行政行为已超过2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