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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连行复不第11号某砖厂不服灌云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时间:2020-11-26 17:34:36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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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连行复不第11号

申请人:某砖厂。

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某砖厂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法定职责,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批示、指使、授意下属机关拆除申请人窑厂整体资产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国家赔偿法定职责,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471.5万元。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5日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农盐场及县各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加快推进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灌政办〔2017〕25号),要求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农盐场、县各有关部门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云县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灌政办〔2017〕7号)中的要求和整治措施。灌政办〔2017〕25号文件中要求2017年1月底之前取缔关闭“三证不齐”企业,并附7家拟取缔关闭砖瓦生产企业名单,其中包含了申请人企业。2017年1月26日,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某砖厂的烟囱予以拆除。申请人不服于2017年6月1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强行爆破拆除某砖厂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500万元,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苏0706行初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拆除某砖厂的行政行为违法,因证据不足驳回申请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申请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灌云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灌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5日作出灌政办〔2017〕25号《关于加快推进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附《拟取缔关闭生产企业名单》将申请人纳入其中的行政行为违法,且要求灌云县人民政府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灌云县人民政府所发的上述通知属于行政机关对下属的有关单位发出的内部文件,对某砖厂不直接产生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也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苏07行初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苏行终115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向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2471.5万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其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国家赔偿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申请人在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中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批示、指使、授意下属机关拆除申请人窑厂整体资产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批示、指使、授意下属机关拆除其砖厂的行为,实际系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5日向其下属机关单位发出的灌政办〔2017〕25号《关于加快推进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附《拟取缔关闭生产企业名单》),除此之外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存在其他相关的批示行为。而针对被申请人发出的上述通知,申请人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要求确认违法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灌云县人民政府所发的上述通知属于行政机关对下属的有关单位发出的内部文件,对某砖厂不直接产生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裁定不予立案。同理,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批示、指使、授意下属机关拆除申请人窑厂整体资产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对下属机关单位发出的通知对申请人不产生直接的影响,对其产生直接影响的是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行为,而针对此行为,申请人已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海州区人民法院亦确认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