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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连行复告第02号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回复函一案行政复议告知书

  • 时间:2018-04-25 10:25:14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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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告知书

〔2018〕连行复告第02号

陈某:

你不服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回复函》的行政行为,于2018年4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是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回复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也是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你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受理范围。你对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依法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你应当依法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或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