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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连行复不第12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时间:2020-11-26 17:35:44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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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连行复不第12号

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连城执(海三)限拆字(2020)第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签收。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城执(海三)限拆字(2020)第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连城执(海三)限拆字(2020)第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0年7月16日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收到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如不服该限期拆除决定最迟应于2020年9月1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才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此外,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利害关系人黄某等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将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申请人可在该复议案件中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之规定,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