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连行复告第01号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东海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某制品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行政复议告知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告知书
〔2018〕连行复告第01号
刘某某:
你不服东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海县政府)于2013年颁发给第三人东海县某制品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查明,2013年,东海县政府核发给第三人东海县某制品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另查明,2016年4月29日,东海县政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的规定,印发《东海县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东政公[2016]5号),决定自2016年4月29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东海县不动产登记局为东海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东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原属于东海县政府的土地登记发证的职能已依法转移至东海县国土资源局。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你对土地登记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受理范围。你应当依法向东海县人民政府或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