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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连行复第14号申请人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8〕连行复第14号
朱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的编号320715360001226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你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2018年3月21日
抄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