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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连行复第98号申请人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在征收中用经济适用房冒充存量商品房一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时间:2018-01-16 10:13:07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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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7〕连行复第98号

申请人:成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原新浦区人民政府)在征收中用经济适用房冒充存量商品房的行为,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判定被申请人在征收中用经济适用房冒充存量商品房的行为有欺诈营利目的,责令被申请人30日内协助申请人办理网签购房合同、产权调换的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经审查,201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原新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新政发〔2013〕101号《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某度假村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含附件《某度假村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于同日发布新征字〔2013〕13号《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某度假村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申请人属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2014年3月16日,申请人依据新征字〔2013〕1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与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原新浦区房屋征收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申请人选择补偿方式为产权置换,安置房屋地点及套型为某小区E6楼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90.26平方米,应补差额279799元。2015年3月2日,连云港房政置业有限公司向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发函称某度假村地块被征收户的安置房源即某小区可以上房,海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于2015年4月22日向申请人发出某小区安置房交付通知,于2015年5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上房通知,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拿到房门钥匙,开始装修入住。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反映的是被申请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给申请人提供安置房屋的行为存在问题,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安置房屋的行为属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系列行为中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直接法律效果体现在对申请人具体补偿安置协议中,直接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具体补偿安置协议行为。申请人与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原新浦区房屋征收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如海州区房屋征收局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救济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