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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连行复不第7号董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连行复不第7号
申请人:董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董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连市监行复字[2020]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市监行复字[2020]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是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