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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连行复第26号申请人江苏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三人灌云县环保局作出依法关闭决定的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9〕连行复第26号
江苏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三人灌云县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灌环发(2019)32号《关于对江苏长乐化工有限公司(原连云港泰瑞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关闭的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你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2019年5月29日
抄送:灌云县人民政府、灌云县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