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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连行复第30号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8〕连行复第30号
周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5月11日作出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18]第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你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27日
抄送:连云港市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