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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连行复第42号申请人闫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区政府作出的连区公告〔2018〕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8〕连行复第42号
闫某某:
你不服连云区政府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连区公告〔2018〕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你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2018年10月25日
抄送:连云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