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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36/2017-00035 信息分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7-05-19
文号: 连司规发〔2017〕2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司通〔2022〕26号),此文件已废止。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5-19 00:00:00

各县(区)司法局,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相关部门,市局相关处室:

《连云港市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司法局

2017年5月19日


连云港市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保障并促进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苏财行[2008]31号《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对县(区、功能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地方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二条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由县(区)司法局、功能区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市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省财政通过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核定支出、分类分档补助方式,实行专项补助。各县(区、功能区)和乡(镇、街道)财政结合省级专项资金,按照每名社区服刑人员一年支出不低于1500元(苏财行[2008]31号)为计补基数,安排配套资金,共同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费用。是指聘用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所发生的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障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等费用。

(二)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费用。是指接收交接、迁移衔接和解除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等工作所发生的台账档案费、办公费、宣告费等费用。

(三)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费用。是指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日常监管、重点监控、风险评估、异地跟踪监管、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监控费等费用。

(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助费用。是指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集中教育、个别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心理矫正和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特殊教育所发生的资料费、材料费、专家授课费等费用。

(五)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活动)费用。是指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活动)所发生的场所建设(场租)费、场地维护费、工具费、交通费等费用。

(六)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费用。是指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并实施司法奖励、治安处罚或收监执行而发生的评议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协调费等费用。

(七)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费用。是指县(区)司法局、功能区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相关部门所发生的用于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费用。

第五条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人员福利、接待、办公设备购置、外出学习考察等支出。

第六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聘用费用。

第七条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司法所的不得低于全部资金的70%;补助到县(区)司法局(功能区相关部门)的,不得高于全部资金的30%。

第八条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区)司法局(功能区相关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九条各县(区)司法局(功能区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建立一支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专职社会工作者办理五险一金;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待遇应该高于本地区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了基本工资待遇外,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待遇还应该包括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目标考核奖、福利,等等。县(区)司法局(功能区相关部门)要鼓励、支持专职社会工作者参加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国家司法考试、心理咨询师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并对考试通过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县(区)司法局(功能区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社区矫正工作,积极争取更高标准的社区矫正配套资金,并争取在创新创优、项目建设资金上得到更大的支持。

第十一条各县(区、功能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的审批使用手续。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区)司法局(功能区相关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各地应当定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按年度将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市司法局作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市司法局计财处、社矫局、政治部、监察室对县(区、功能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管理、检查审计,必要时,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对于有截留、挪用社区矫正专项资金行为,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扣分、减少市局项目资金支持、向省厅建议减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直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工作责任。对于按照此办法把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本年度社区矫正工作后,确实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市局将在社区矫正项目资金、信息化装备上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因社区矫正立法、省级专项资金的政策调整等方面原因,本办法将适时修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