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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36/2018-00009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8-03-01
文号: 连司通〔2018〕10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览: 现将《连云港市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时效: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司通〔2022〕26号),此文件已废止。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3-01 00:00:00

市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连云港市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司法局

2018年3月1日

连云港市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经遴选批准后报省司法厅审核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市司法局在职公务员。

第三条市司法局法制处为市司法局公职律师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

(二)负责协助市司法局政治部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三)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的在职公务员进行审核;

(四)负责公职律师其他的相关事务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司法局在职公务员可以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三)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执法部门的法制员(含兼职)等;

(四)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第五条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司法局同意、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颁证。

第六条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编公务员;2、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担任单位法律顾问;3、申请人任职以来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称职以上;4、本单位遴选、审核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情况;

(七)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2、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个人近期蓝底二寸证件照二张。

第七条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应通过“全省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公职律师在市司法局法制处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或者修改工作;

(三)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本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承办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市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公职律师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市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年度考核。办理年度考核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公职律师事务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具备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由市司法局提起注销,收回公职律师执业证,并将注销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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