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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36/2018-00024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决议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8-05-04
文号: 连司通〔2018〕32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司法局新闻 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览: 现将《连云港市司法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时效: 有效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司法局新闻 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5-04 00:00:00

各县区司法局,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高新区相关部门,市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连云港市司法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司法局

2018年5月4日

连云港市司法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度,树立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的新形象,为开创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各县区司法局、功能区相关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三条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司法行政改革发展大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提升宣传工作质量和水平,把握好、发挥好、引导好舆论导向,积极营造有利于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四条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主动策划的新闻宣传活动,包括新闻发布、新闻采访、本单位重大事项报道、主题系列活动等宣传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全系统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要工作、组织的重要活动。

(三)司法行政服务经济发展和促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

(四)司法行政改革取得的进展。

(五)司法行政工作的经验、成果和先进典型。

(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七)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加强策划、实事求是、积极主动、服从全局、规范程序、正面引导、注重实效。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六条市局办公室负责市局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确定新闻宣传工作部门和新闻宣传联络员。

第七条新闻宣传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发布工作,制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年度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计划;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和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审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的有关材料;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协调组织媒体的采访活动。

第八条新闻宣传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向新闻宣传工作部门提供拟宣传的工作计划、动态和典型材料;负责为领导提供采访、发布信息中涉及本单位业务的基本意见或文字的初稿。

第九条新闻宣传工作对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起着重要的舆论导向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建立组织体系,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经费,不断提高宣传队伍素质,提高宣传工作能力,逐步提升新闻宣传工作水平。

第三章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

第十条新闻宣传实行二级采编制度

(一)市局办公室负责全系统重要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司法行政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果和典型人物事迹等新闻的采编。

(二)各地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本单位创造性的工作成就,以及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会议、活动等新闻的采编。

第十一条新闻宣传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制度

(一)在连云港司法行政网站、连云港司法行政微信、微博上发表的稿件,由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部门审定。

(二)各单位通讯员采写的、拟投送市级以上媒体的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

(三)市局办公室和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部门审核新闻稿件时,要对涉及业务数据、保密等问题和事项严格审核,从严把关。

第十二条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各地各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年度计划开展,针对所确定的重点内容,在新闻宣传工作部门统一领导下,做到有效策划,周密实施,及时总结宣传效果。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大事件等)应成立专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宣传方案、策划宣传活动、组织新闻发布、协调媒体采访、统一报道口径、审核报道文稿。

第十四条涉及到司法行政重大宣传事项,提倡新闻发布优先原则,原则上召开新闻发布会,力求做到统一口径,及早表态,让社会知晓。

第十五条鼓励和欢迎广大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进行新闻采访,鼓励和支持媒体深入司法行政系统进行深入采访报道。

第十六条涉及重大、复杂、敏感问题的报道,必须事先征得市局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四章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

第十七条市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局领导班子担任,办公室主任为新闻发言人的联络员。

第十八条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的主要形式: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发布新闻;通过连云港司法行政网站发布新闻;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发布新闻。

第十九条新闻发布会的内容: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涉及全系统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新闻发布会的审批与管理

(一)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须到市委宣传部履行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举行。

(二)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的确定,可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直接提出。

(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新闻发布会,根据局有关会议决议或局长批示进行;例行的局新闻发布会,由局分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一)市局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监督指导新闻发布会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媒体、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以及会务工作等。新闻发布内容涉及到的有关业务处室协助负责新闻发布会组织召开。

(二)协助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业务处室,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新闻发布稿、背景材料、主持词、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三)一般情况下,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也可邀请上级部门领导、市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

第五章媒体联系

第二十二条新闻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媒体优势,要与媒体建立良好协作关系,加强联系,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正确引导媒体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关心、监督和支持,对司法行政工作开展全面、准确、客观的宣传报道,不断弘扬司法行政系统主旋律。

第二十三条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新闻宣传要有效吸纳和邀请有关媒体共同参与宣传方案的策划,发挥媒体优势,有效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新闻宣传工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与社会媒体定期互动的沟通机制。定期与记者进行沟通座谈,通报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有关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新闻宣传工作部门要及时向媒体通报年度和不同时期内司法行政宣传工作重点,广泛争取社会媒体的有力支持。

第六章新闻宣传纪律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新闻宣传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维护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及资料;不得提供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经济社会稳定以及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言论。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以单位名义或以公职身份接受媒体的采访;对违反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单位和部门工作成绩的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将新闻宣传工作列为专项的考核指标,切实推动新闻宣传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