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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 连云港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4-01-22 16:45:33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制《连云港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概况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事业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3.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省及相关部委颁布法律法规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通知、公告、统计信息及重大决定、通报、报告等。

5.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人事任免信息。

6.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部门预决算信息。

7.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8.政策解读

主要包括:上级部门及本机关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

9.建议提案

(二)公开形式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等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sfj.lyg.gov.cn/。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一般应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于不同的行政机关职能分工不同,每一个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领域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市级机关东盐河路办公区5号楼,邮政编码:222006,联系电话:0518—85318106,传真:0518—85318010,互联网联系方式:lygsfjzwgk@126.com。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申请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以便受理申请机构及时确认办理。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陆连云港市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进入“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选定相应的受理机构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受理申请机构。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0.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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