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公告公示
连云港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的公告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依法审查,报经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云港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已公告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投诉(投诉电话:0518—85318636)。
附件:连云港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清单
连云港市司法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