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连行复第36号高某不服市人社局不予提前退休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连行复第36号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高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连人社提退决字〔2020〕第003号)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0年8月6日举行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退休审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0年12月1日分配到市某航运公司从事水上运输工作至2004年底下岗,按条件于2019年8月初申请特殊工种退休。2019年8月中旬,劳动管理处电话要求我找上世纪84年、85年、88年、89年、92年、93年、94年工资表。申请人去某船运公司(原市某航运公司)寻找,于2019年9月上旬找齐以上工资表交到社保局代办退休窗口,其中1988年的工资表是船队备用人员。备用人员的使用情况,原单位已作了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关于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连人社提退决字〔2020〕第003号)。
被申请人称:2019年9月,高某年满55周年,8月向其档案托管机构申请特殊工种船员提前退休,因个人档案记载不全,经补正,现有材料仍不能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船员岗位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要求,我局于2020年7月2日下达《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1、申请人基本情况。根据申请人职工档案记载,高某,男,1964年9月出生,1980年12月在市某航运公司参加工作,1982年10月转正定级至1987年1月历年调资表记载工种为船员,1989年12月记载为工人,1990年4月、1991年5月船员,1993年2月至1994年9月记载为工人,1995年11月记载为船员,1996年10月记载为工人,1997年12月至1999年11月记载为空白,2000年12月至2001年12月记载为船员,之后职工档案无其他资料。现职工档案由市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部门托管。2、对申请人材料审核情况。申请人后续补正提交的相关年度工资表、考勤表显示:1984年8月、1985年5月工资结算表反映在126号轮,1988年8月工资结算表为备用,1989年12月结算表在15队,1992年2月、1993年12月、1994年4月结算表在5队,1996年11月、1996年12月、1997年2月船员出勤表反映在3队,2003年12月《成批量职工劳动关系转移花名册》工种为船员。2006年5月原新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新民一初字第670号)表明,高某于2000年5月承包(航运公司)的轮队,2001年11月底终止承包关系。同年底到原市某航运公司报到,但此后,原市某航运公司一直没有安排高某工作。连云港某航运公司证明2份(2019年9月17日、18日),证明高某曾在船队备用轮工作,用于船队拖轮保养、拖船、护航等。经审核档案及补正材料,高某从事船员岗位可认定的时间段为:1980年12月至1987年1月,1989年12月至1997年2月,2000年5月至2001年11月为船员,累计特殊工种年限为14年11月。对工资表反映的“备用”人员是否为在船船员问题,我局进行了调查。经调阅原航运公司1988年7月、8月工资发放凭证,“备用”人员分别达110人和120人,其中高某为旷工人员,其船员工作年限中断,不能按连续15年计算。2019年10月21日,我局召集原航运公司原经理、劳资人员调查相关情况。调查后,我局认为工资结算表“备用”人员不能作为在船船员依据,不能据此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综上,答复人作出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前退休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高某的职工人事档案复印件一套;
2.高某所补充的84-97年的工资表(档案中没有);
3.记录高某1988年7、8月的工资表复印件;
4.2003年单位破产清算劳动关系转移花名册;
5.某航运公司出具的证明高某88年7、8月在备用轮的工作证明2份;
6.(2016)新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
7.关于原市某航运公司高某同志情况调查;
8.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办理提前退休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申请人年满55周岁,2019年8月申请人向其档案托管机构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特殊工种船员提前退休。201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向其档案托管机构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发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提供能反映高某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和年限连续满15年或累计20年的同期历史材料。
申请人高某档案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托管。档案记载为,男,1964年9月出生。1980年12月在原市某航运公司参加工作,1982年10月转正定级至1987年1月历年调资表记载工种为船员,1989年12月记载为工人,1990年4月、1991年5月船员,1993年2月至1994年9月记载为工人,1995年11月记载为船员,1996年10月记载为工人,1997年12月至1999年11月记载为空白,2000年12月至2001年12月记载为船员,之后职工档案无其他资料。申请人另提供的工资结算表显示,1988年7、8月工资结算表为备用(旷工),1989年12月结算表在15队,1992年2月、1993年12月、1994年4月结算表在5队,1996年11月、1996年12月、1997年2月船员出勤表反映在3队,2003年12月《成批量职工劳动关系转移花名册》工种为船员。2006年5月原新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新民一初字第670号)表明,高某于2000年5月承包(航运公司)的轮队,2001年11月底终止承包关系。同年底到原市某航运公司报到,但此后,原市某航运公司一直没有安排高某工作。
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认定高某从事船员岗位可认定的时间段为:1980年12月至1987年1月(6年2个月),1989年12月至1997年2月(7年3个月),2000年5月至2001年11月(1年6个月)为船员,累计特殊工种年限为14年11月。被申请人认为现有材料仍不能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船员岗位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要求,遂于2020年7月2日下达《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高某职工人事档案、84-97年的工资表、1988年7、8月的工资表、2003年单位破产清算劳动关系转移花名册、某航运公司出具的证明、(2016)新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办理提前退休决定书等证据以及本机关制作的听证笔录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被申请人作为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管理的法定职责。
原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明确:内河及沿海港口从事运输的驳船船员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的,作为特繁工种,可按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退休。要求计算本职工作年限时,船员以实际在船时间累计计算本职工作年限。《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人高某参加工作时开始从事船员工作,属于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2019年9月,申请人已年满55周岁,自愿提前退休并递交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工种、年龄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因申请人档案资料不全,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进行了补正。申请人档案中无1988年的调整工资审批表,其补正的1988年7、8两个的工资表又显示申请人旷工,申请人从事船员工作的连续工龄出现中断,没有达到连续从事船员工作15年的规定;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可认定的特殊工种年限累计为14年11月,同样没有达到累计从事船员工作20年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连续从事船员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收到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交的申请人的退休审批材料后,及时向其档案托管机构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发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材料补正告知书》,经补正,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作出《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连人社提退决字〔2020〕第003号)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连人社提退决字〔2020〕第00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