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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连云港市公安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2-04-02 17:59:48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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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连行复第151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

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连公依复〔2021〕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1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举报黑恶势力,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某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派出所)民警郭某打击报复,因郭某作为民警,长期在吸毒贩毒人员家中吃喝,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违纪行为。申请人向市公安局调取郭某曾被公安机关违法违纪处理警告信息。国家法律规定,明确职务犯罪信息公开范围有利于体现政府的公平公开原则,有效地避免人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 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徐某为向中央督导组提供某派出所民警郭某多年前被公安机关处理警告的违法违纪信息,于2021年10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人事管理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民警郭某的违纪违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系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并送达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请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送达回执。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派出所民警郭某多年前被公安机关处理警告的违法违纪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10月13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郭某被公安机关处理、警告的违纪违法信息,属于本机关的人事管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同时告知了救济权利。被申请人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政府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某派出所郭某被公安机关处理、警告的违纪违法信息”,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人事管理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公依复〔2021〕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