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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 时间:2022-06-30 21:40:46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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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连行复第20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李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职能机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住建局)作出的连开住建依复〔2021〕第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2022年2月7日补正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7日予以受理,因新冠疫情影响,案件审限相应顺延30日,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听证会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信息公开,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列举的1-20项信息均应存在,也应向申请人进行公开。但被申请人仅公开第6项、第12项;第7项,第13项的内容回复“不存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理由拒绝公开第1-5项、第7-11项、第13-16项、第20项信息内容。被申请人有隐瞒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对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外的一切不予公开,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无具体拆除标的,申请人怀疑其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4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础,被申请人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是违法的。案卷信息不是信函,不是讨论稿,都已经形成结论了,不予公开就是违背《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的原则。

二、被申请人公开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内容不具体,标的不清楚。《限期拆除决定书》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和路8-21(8-22)号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将农贸市场分割使用成洗浴、客房,已建成。但违法建筑的四至不清,内容不具体。标的物没有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被申请人也没有进行跟踪监督和进行公告等法定程序,导致违法建筑至今未能拆除。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21〕第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21〕第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都是被申请人制作并且保存,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拆除标的不明确,被申请人应是该决定书被复议的主体,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应该保质保量。限期拆除决定书拆除标的不明确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事项之一。

三、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5月7日作出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21〕第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黄某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和路8-21号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将农贸市场分割使用成洗浴、客房,已建成”,于2021年5月7日作出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21〕第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黄某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和路8-22号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将农贸市场分割使用成饭店,已建成”。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中限黄某涛和黄某松在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黄某涛和黄某松在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未起诉,也未拆除。但被申请人未按法定程序依法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故被申请人属于严重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自称没有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法定职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印章模糊不清,信息不完整。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连开住建依复〔2021〕第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21〕第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3.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21〕第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4.连城管依复〔2021〕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开发区住建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2021年12月1日开发区住建局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开发区住建局依法履行职责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开发区住建局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二、开发区住建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开发区住建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回复。对于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事项,已经提供给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要求提供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开发区住建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第(三)项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因行政机关未向案外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因此告知申请人《强制拆除决定书》不存在。

综上所述,开发区住建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开发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限期拆除决定书两份及邮件快递凭证、物流信息;

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30日,申请人向开发区住建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开发区住建局公开以下20项信息:1.连城执(开发)立字〔2021〕第1号《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立案审批表》;2.连城执(开发)审字〔2021〕第1号《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处理审批表》;3.连城执(开发)拆告字〔2021〕第1号《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4.连城执(开发)强催字〔2021〕第1号《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催告书》;5.《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6.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21〕第1号《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7.连城执(开发)强拆字〔2021〕第1号《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书》;8.连城执(开发)立字〔2021〕第12号《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立案审批表》;9.连城执(开发)审字〔2021〕第12号《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处理审批表》;10.连城执(开发)拆告字〔2021〕第12号《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11.《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12.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21〕第12号《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13.连城执(开发)强拆字〔2021〕第12号《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书》;14.连城执(开发)审字〔2021〕第12号《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处理审批表》;15.《开发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任务交办单》(2021年4月6日);16.《开发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办公室工作联系单》(2021年4月6日);17.《规划管理处工作联系单》(2021年4月1日);18.规划管理处工作联系单;19.关于规划手续咨询的复函;20.《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某洗浴客房和某酒店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各一份)。

开发区住建局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于2021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开住建依复〔2021〕第01号),主要内容为:一、您申请公开的1.《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立案审批表》连城执(开发)立字〔2021〕第1号;2.《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城执(开发)审字〔2021〕第1号;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连城执(开发)拆告字〔2021〕第1号;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催告书》连城执(开发)强催字〔2021〕第1号;5.《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8.《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立案审批表》连城执(开发)立字〔2021〕第12号;9.《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城执(开发)审字〔2021〕第12号;10.《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连城执(开发)拆告字〔2021〕第12号:11.《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1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城执(开发)审字〔2021〕第12号;15.《开发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任务交办单》(2021年4月6日);16.《开发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办公室工作联系单》(2021年4月6日);17.《规划管理处工作联系单》(2021年4月1日);18.规划管理处工作联系单;19.关于规划手续咨询的函;20.《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某洗浴客房和某酒店案件),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二、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7.《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书》连城执(开发)强拆字〔2021〕第1号;1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书》连城执(开发)强拆字〔2021〕第12号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三、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6.《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21〕第1号;12.《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21〕第12号;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

另查明,2018年8月27日,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甲方)与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一份,约定甲方依法委托乙方在管辖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行使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权),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对自身行政审批和处罚案件的存档、备案制度,确保材料完整性,以备查考。申请人曾于2021年11月22日向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提交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连城执(开发)立字〔2021〕第1、12号案件资料等信息。经查询,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连城管依复〔2021〕3号),告知申请人“本机关未曾制作、保存过您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建议您向开发区规建局咨询或申请”。后申请人向开发区住建局提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决定书两份、邮件回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申请人提供的连城管依复〔2021〕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以及本机关制作的听证笔录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开发区住建局作为被申请人的职能机构,其对外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代表的是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职能机构开发区住建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能机构开发区住建局以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办理的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21〕第1号和第12号两个案件的材料信息和相关联信息。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和第12项政府信息即“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21〕第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连城执(开发)限拆字〔2021〕第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开发区住建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复印件,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该限期拆除决定中的限期拆除标的不够具体,印章模糊,怀疑其真实性。经本机关听证调查核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书是真实的,并让开发区住建局向本机关和申请人提供了印章相对清楚的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复印件。至于申请人所提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限期拆除标的是否具体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所审查的范围。对于申请人的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连城执(开发)强拆字〔2021〕第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第13项连城执(开发)强拆字〔2021〕第1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开发区住建局经查找不存在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经了解,被申请人及开发区住建局针对涉案违法建设并未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因此,开发区住建局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开发区住建局应当有该信息而不提供,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认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至第5项、第8项至第11项、第14项至第20项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上述规定可以不予公开,开发区住建局根据上述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这些信息不属于过程性信息,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开发区住建局应当予以公开。上述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可以不予公开范畴。本案中,该信息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权在开发区住建局,开发区住建局可以决定不予公开。对于申请人所主张的应当予以公开的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未超过法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的职能机构开发区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开住建依复〔2021〕第0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的职能机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开住建依复〔2021〕第01号)。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