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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不服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海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连行复第177号
申请人:岳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海派出所。
第三人:田某。
申请人岳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海派出所作出的海公(新)行罚决字〔202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