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复议撤销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连行复第67号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蒋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州区政府)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海依复〔2022〕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5月11日补正申请,本机关于5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7月11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某地,申请人一直在此合法经营幼儿园。现该地块因“秦东门小学地块征收项目”被划入征收范围,但申请人一直未见合法征收补偿文件。为知悉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邮件号:1089848532535)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申请公开此次征收所涉及的:(一)征收决定或公告(加盖公章,含建设项目名称、征收人、征收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征收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文件。(二)1.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3.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2022年3月1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据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征收和实施主体,相关征收补偿文件均由其制作。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称“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文件,不属于答复人公开职责”与现行法律相悖。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
2.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和(2),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依告(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和信息公开答复,均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2.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阅没有制作、保存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仅在国有土地上有征收的权限。而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涉及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向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并且告知了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综上,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海依告〔2022〕第5号);
3.信息公开答复;
4.邮件查询记录两份;
5.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的函;
6.关于蒋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7.区政府办公章使用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地,因秦东门小学地块征收项目,现依法申请公开此次征收所涉及地块的:1.征收决定或公告(加盖公章,含建设项目名称、征收人、征收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征收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文件(均需加盖公章)。2.(1)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3)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2年1月21日向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综合办)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的函》。高新区综合办经调查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于2022年2月11日向被申请人区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蒋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被申请人区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海依告〔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至申请人。2022年3月7日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查,您申请所涉及的地块不涉及国有土地上征收相关事宜。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文件,不属于答复人公开职责,请向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同时,告知申请人复议权和诉讼权,于3月1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于3月15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政府部门,指定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秦东门小学地块征收项目所涉及地块的:1.征收决定或公告(加盖公章,含建设项目名称、征收人、征收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征收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文件。2.(1)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3)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对集体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变为国有土地后,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产生的信息。其应作出公开相关信息或者相关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其作出集体土地征收不属于其公开职责的答复,明显不当,同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缺少具体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明显不当,答复没有适用相关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5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依复〔2022〕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