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不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连行复第129号
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于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3日作出连开委依复〔2021〕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予以受理,于2021年11月9日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因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皮革机械厂宿舍周边)项目房屋征收,申请人所有的连云港市开发区猴嘴街道同心巷12号房屋被征收,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情况,申请人对此一无所知。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关于于某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连区征补字〔202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整个猴嘴旧城改造一期、二期、三期A地块、三期B地块、三期C地块、三期D地块、三期E地块、三期F地块、三期G地块、三期H地块、三期I地块,分户补偿情况的相关材料,至少几千户;4.整个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分户补偿情况的相关材料;5.整个猴嘴旧城改造一期、二期、三期A地块、三期B地块、三期C地块、三期D地块、三期E地块、三期F地块、三期G地块、三期H地块、三期I地块,2003年正射影像图;6.整个猴嘴旧城改造一期、二期、三期A地块、三期B地块、三期C地块、三期D地块、三期E地块、三期F地块、三期G地块、三期H地块、三期I地块,2008年正射影像图;7.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2003年正射影像图;8.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2008年正射影像图;9.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政策依据第十小项《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连建征监〔2018〕124号);10.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政策依据第十一小项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监〔2019〕24号);11.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政策依据第十二小项,其他相关文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上述政府信息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查询章或与原件无误地印章后,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要求的形式给予答复,而是于2021年9月3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该信息公开答复属于违法答复,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要求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民房建筑执照存根、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营业执照;
2.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年8月26日提交);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4.政府信息公开邮寄快递单复印件1张;
5.政府信息公开快递详情查询单复印件2张;
6.连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连区房征字〔2019〕2号);
7.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年9月15日提交);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连开委依告〔2021〕第1号)。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2021年8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于2021年9月7日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2.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逐一进行了回复。对于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事项,已经告知了查询方法;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经告知查询部门;对于属于被申请人保存的信息也进行了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件回执;
2.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件回执;
3.2011年8月12日《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4.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快递凭据以及现场和邮寄的送达材料公证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9日,申请人于某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连云区人民政府公开案涉11项政府信息。连云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该申请,于2021年8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连区政依复〔2021〕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申请,并告知申请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于某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11项政府信息:1.关于于某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连区征补字〔202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整个猴嘴旧城改造一期、二期、三期A地块、三期B地块、三期C地块、三期D地块、三期E地块、三期F地块、三期G地块、三期H地块、三期I地块,分户补偿情况的相关材料,至少几千户;4.整个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分户补偿情况的相关材料;5.整个猴嘴旧城改造一期、二期、三期A地块、三期B地块、三期C地块、三期D地块、三期E地块、三期F地块、三期G地块、三期H地块、三期I地块,2003年正射影像图;6.整个猴嘴旧城改造一期、二期、三期A地块、三期B地块、三期C地块、三期D地块、三期E地块、三期F地块、三期G地块、三期H地块、三期I地块,2008年正射影像图;7.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2003年正射影像图;8.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2008年正射影像图;9.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政策依据第十小项《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连建征监〔2018〕124号);10.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政策依据第十一小项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监〔2019〕24号);11.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政策依据第十二小项,其他相关文件。要求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所需信息的相关批文复印,并加盖查询章或与原件无误地印章后,邮寄给申请人;正射影像图用光盘、照片、图片的方式提供给申请人,并加盖查询章与原件无误地印章后,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该申请,经审查后,于2021年9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开委依复〔2021〕第9号),主要内容为:一、您申请公开的第1项“关于于某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2项“连区征补字:〔202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于2021年1月26日主动公开,并依法送达,公开及送达过程均依法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您可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街道办事处查阅了解上述信息,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街道百姓大舞台,联系电话:0518-8158XXXX。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二、您申请公开的第3项“整个猴嘴旧城改造一期、二期、三期A地块、三期B地块、三期C地块、三期D地块、三期E地块、三期F地块、三期G地块、三期H地块、三期I地块,分户补偿情况的相关资料,至少几千户”、第4项“整个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分户补偿情况的相关资料”,经审查,上述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请明确相关资料的具体内容,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重新提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您在2021年9月28日前补正相关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另外,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三期A地块、三期H地块,三期I地块”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三、您申请公开的第5、7项有关“整个猴嘴旧城改造一期、二期、三期A地块、三期B地块、三期C地块、三期D地块、三期E地块、三期F地块、三期G地块、三期H地块、三期I地块2003年正射影像图信息”。上述有关信息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主动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网址:http://jiangsu.tianditu.gov.cn/lianyungang/)。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附:连云港市区2003年航拍图网上查询方法) 。四、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第6、8项有关“整个猴嘴旧城改造一期、二期、三期A地块、三期B地块、三期C地块、三期D地块、三期E地块、三期F地块、三期G地块、三期H地块、三期I地块2008年正射影像图信息”,上述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海州区朝阳中路21号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518-8541XXXX。五、您申请公开的第9项“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一:政策依据,第十小项:《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连建征监〔2018〕124号)”,上述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六、您申请公开的第10项“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一:政策依据,第十一小项:《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监〔2019〕24号)”,该信息已由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网址:http://jsj.lyg.gov.cn/lygszfj/qt/content/zfcxjs_68653.html)。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七、您申请公开的第11项“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一:政策依据,第十二小项,其他相关文件”,该区域征收过程中,补偿方案没有增加其他政策依据,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另查明,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后,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申请人再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63项政府信息,其中部分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上述信息公开答复中要求申请人明确的信息,另外还新增了一些不同项目不同类别的信息。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到后于2021年9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涉及内容较多,请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提交。
再查明,2011年8月12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连云区政府负责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连云区政府设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1、专用章2、专用章3,分别用于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连云区房屋征收局设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1、专用章2、专用章3,分别用于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各管委会(以下统称各责任主体)分别成立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盖区人民政府公章;各责任主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进行补偿安置,盖区房屋征收局征收专用章;各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盖区政府房屋征收专用章……。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件回执、2011年8月12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快递凭据以及现场、邮寄的送达材料公证书,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登记审批表、民房建筑执照存根、连云港市房产分户平面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以及听证笔录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系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申请人被征收的涉案房屋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街道,其行政区划属于连云区,由连云区人民政府委托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管。根据2011年8月12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等问题的会议纪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除房屋征收决定需由连云区人民政府盖章外,其余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协议等房屋征收和补偿材料均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设立的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盖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因此,对于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与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相关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有负责公开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政府信息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申请人已经于2021年1月26日主动公开,并依法送达,公开及送达过程均依法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送达结果为申请人拒收。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已经公开并送达,其可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街道办事处查阅了解上述信息,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7项政府信息即2003年正射影像图信息,因为该信息已由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公开,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查询网址和查询方法,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8项政府信息即2008年正射影像图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并告知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9项政府信息即《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连建征监〔2018〕124号),该信息虽然不是被申请人所制作,但被申请人保存该信息,为方便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0项政府信息即《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监〔2019〕24号),该信息由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并已主动公开,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查询网址,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1项政府信息“猴嘴旧城改造三期E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一:政策依据,第十二小项,其他相关文件”,由于该区域征收过程中,补偿方案没有增加其他政策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4项政府信息即相关征收地块分户补偿情况的相关资料,由于相关资料的具体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前明确相关资料的具体内容,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提交申请,并无不当。而且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亦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因申请人此次提交申请时新增了一些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涉及内容较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提交。申请人可按照被申请人的告知要求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另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的“三期A地块、三期H地块,三期I地块”不存在,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三期A地块、三期H地块,三期I地块”不存在,亦并无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21年8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1年9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超过法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开委依复〔2021〕第9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开委依复〔2021〕第9号)。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