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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服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1-07-21 22:25:58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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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连行复第58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连城执(高新)限拆字〔2020〕第002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3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城执(高新)限拆字〔2020〕第002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

申请人称:一、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被申请人入户调查认定的事实不符,为无效决定书。此住宅北侧设备平台,交房时已经建好,申请人只是封了阳台而已,被申请人在入户调查时也未认定设备平台为违法建设,但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时,直接认定设备平台为违法建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陈述合理诉求,被申请人没有上门调查,作出的决定书完全于被申请人上门调查时认定的事实不符,忽视问题的关键。

二、开发商口头承诺,入住已经6年,拆除危害大。购房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可对设备平台进行封闭使用,如果当时就告知我们不允许封闭,那么我们就不会封闭使用,在装修过程中,也未有物业、城管来告知设备平台不能使用,到现在已经入住6年了,为什么在入住6年以后要求拆除。拆除后的安全问题他们能保证吗?此种情况并非我们家特例,基本上整个小区都存在,包括连云港市其他小区都有类似建筑。比如东瑞花园、苍梧三期等,为什么就会对合力铂金公馆进行拆除,还请政府对市区所有阳台、露台、阳光房统一尺度、公平执法。露台、阳光房并未对他人和市容市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客观上已经与主建筑物形成附和,强制拆除与国家倡导的经济执法、阳光执法原则相悖。强拆后造成较多安全问题,拆除过程及后续产生的相关安全问题被申请人概不负责,我们只是普通的老百姓,倾其所有买了这个房子,如果连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怎么能够安居乐业。所以只能找政府申诉。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限期拆除决定书;

2.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是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适格主体。根据《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相关行政管理权,具体由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实施。因此,答复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主体合法。

二、答复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答复人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下发了《停工(核查)通知书》,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在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前,严格依照《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依法作出并送达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后进行了审批复核。答复人依法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答复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合力铂金小区某房屋建设房屋两处:1.设备平台改建成房间;2.南露台改建成房间,两处面积共计5.31平方米。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照片资料、楼层设计图等予以证实。

四、答复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

五、关于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一)关于限期拆除决定书与答复人入户调查认定事实不符问题。入户调查是答复人对申请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一个过程步骤,答复人在该过程中未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进行最终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以限期拆除决定书为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答复人也已经进行了复核,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二)关于露台、楼顶使用和开发商口头承诺问题。申请人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第2款明确要求:“买受人不得将未封闭的露台、阳台封闭(包括屋顶)”。任何情况下,申请人的改建都应依法进行。

(三)关于申请人封闭使用平台是否应拆除问题。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封闭露台、平台,显系改变住宅外立面的行为,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建设是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只有两种,即(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因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涉案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本机关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答复人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限拆决定【连城执(高新)限拆字〔2020〕第0027号】;

2.送达回证【连城执(高新)限拆字〔2020〕第0027号】;

3.现场检查笔录;

4.照片资料2张;

5.楼层设计图3张;

6.证人证言笔录;

7.人员基本信息;

8.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

9.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10.核查通知书;

11.立案审批表;

12.行政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

1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4.案件处理审批表;

15.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

16.送达回证(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

17.陈述申辩笔录;

18.陈述申辩情况处理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接群众举报反映高新区合力铂金公馆存在违法建设,于2020年7月对合力铂金公馆涉嫌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查处。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有的合力铂金公馆某房屋房屋涉嫌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发现该房屋擅自利用设备平台、露台建设房屋,被申请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由见证人颜某签字。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停工(核查)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20年8月1日前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同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决定对申请人涉嫌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0年8月1日,被申请人向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了合力铂金公馆2号楼5层平面图、北平面图、南立面图。同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证人颜某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证人(证言)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被申请人调取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簿,涉案房屋为黄某和杨某共同所有。

2021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经被申请人研究决定作出限申请人30日拆除违法建设的意见。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在合力铂金公馆某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房屋二处:1.设备平台改建成房间,2.南露台改建成房间,面积共5.31平方米的违建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依法拟作出限其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将该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当日签收。2021年1月21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进行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了陈述申辩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制作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经复核决定不予采纳申请人的陈述申辩。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拆决定,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高新区合力铂金公馆某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二处:1.设备平台改建成房间,长1.8米,宽1.1米;2.南露台改建成房间,长3.7米、宽0.9米,面积共5.31平方米。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限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告知了复议权和诉权。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将涉案限拆决定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拒收。

另查明,涉案小区的备案名称为合力铂金家园,开发商对外宣传和使用的名称为合力铂金公馆,开发商宣传中给出了封闭露台的样板房作为展示,开发商与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不得将未封闭的露台、阳台封闭(包括屋顶);楼书、广告与本合同及附件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为准。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资料、楼层设计图、证人证言笔录、合力铂金公馆某房屋平面图、北立面图、南立面图、人员基本信息、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限期拆除决定和送达回证、核查通知书、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审批表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相关行政管理权。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我市城区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高新区合力铂金公馆某房屋建设建设房屋二处,面积共5.31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只有两种,即(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建设的涉案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拆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限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在经过现场检查、立案、调查、限期拆除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复核等程序后,依法作出涉案限拆决定,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关于限期拆除决定书与答复人入户调查认定事实不符的观点。入户调查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一个过程步骤,被申请人在该过程中未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进行最终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以限期拆除决定书为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未采纳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区的建设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同时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即便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小区中房屋类似违法搭建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法律准许该种行为,也不能成为申请人违法建设免予查处的正当理由。小区违法建设的存在是因为过去行政执法力度欠缺,未能一一制止或者查处,这需要城管部门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充分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遏制此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反复发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限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城执(高新)限拆字〔2020〕第002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