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回复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连行复第11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不服连云港市12345热线平台于2021年9月30日对其举报他人违建等问题的处置结果回复,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
经审查:2021年9月21日,申请人通过连云港市12345热线平台举报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工业园区卞浦村六组村庄后的埃字河河坡上,有不明身份的人违建、对该处土地上树木进行砍伐、硬化土地等改变土地性质违法行为。2021年9月30日,连云港市12345热线平台对申请人举报的内容进行回复,主要内容为:处置单位为海州区,处置结果为申请人反映的关于违建的问题,经相关部门现场查看,该处无违法建设,下一步相关部门会加强此处巡查。
经本机关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通过连云港市12345热线获悉上述处置结果的具体处置单位为海州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申请人资格、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亦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所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本案中,申请人并非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与其无利害关系,对申请人的权益不造成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也并非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市12345热线平台显示的处置单位为“海州区”,未明确为海州区人民政府,而申请人后来通过连云港市12345热线获悉上述处置结果的具体处置单位为海州工业园管理办公室。而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高新区海州区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州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因此,海州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