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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洪门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3-04-13 17:25:52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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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连行复第19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洪门派出所。

第三人:孙某。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洪门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孙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处理此案件过程中,未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在调查此案件的过程中,未叫本人到场,也没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公开调查事情的真实性,也未公开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词,只听一面之词,把对第三人打人之事说成拉架、劝架,为其开脱责任,对其免除处罚和行政拘留。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光盘一张。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15日7时许,第三人的丈夫杨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小区门口卖菜,申请人认为杨某身后的三轮车是自己的,于是将车子强行推走,并与杨某发生争吵,第三人拦着其丈夫,申请人将车子推到小区内,将车子上的东西扔到地上,第三人拿走车子上的东西不愿与其发生矛盾,杨某追过来阻止申请人将车子推走,其间杨某用手打了申请人面部一下,第三人过来拉架,并一直拉着其丈夫杨某,同时一名保安过来将申请人拉住,将二人被分开。

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对申请人殴打没有事实依据。本案是申请人无故挑事,强拿硬要,第三人一直保持克制,不愿意与申请人发生矛盾,全程只有拉架没有殴打行为,有现场监控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被申请人在对第三人丈夫杨某的处罚决定书中已认定第三人是拉架行为,对申请人也进行了告知。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受案登记表一份;

2.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一份;

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一份;

4.集体通案登记表一份;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执一份;

6.行政处罚更正通知书一份;

7.传唤证一份;

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份;

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八份;

10.杨某询问笔录一份;

11.张某询问笔录一份;

12.孙某询问笔录一份;

13.卞某询问笔录一份;

14.屠某询问笔录一份;

15.杨某静询问笔录一份;

16.田某琼询问笔录一份;

17.田某兰询问笔录一份;

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

19.鉴定情况登记表一份、送达回执两份;

20.短信截屏一张、电话通知录音一份;

21.杨某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及相关材料;

22.田某琼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及相关材料;

23.照片五页;

24.调解协议一份;

25.现场监控一份;

26.人口信息八份。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5日,申请人与第三人丈夫杨某因三轮车权属问题在海州区某小区门口附近发生争执,后申请人与杨某发生肢体冲突,其间第三人过来拉架,并一直拉着其丈夫,同时一名保安拉着申请人,第三人与保安将其丈夫和申请人分开。

该案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经调查后按法定程序于7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中认定第三人是劝架行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申请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集体通案记载表、照片、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管理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立案受理、调查询问等法定程序后,最终认定杨某殴打申请人的事实,并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认定第三人是劝架行为,结合在案现有的证据,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行为已有定性,在受理前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之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