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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一案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 时间:2022-08-25 08:29:15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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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连行复第72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连城执(海一)限拆字〔2022〕第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7月6日进行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城执(海一)限拆字〔2022〕第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限拆决定的依据是2008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2019年实施的《江苏省规划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均适用于在建房屋,且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对《城乡规划法》的司法解释是针对2008年以前建设的无证房屋,案涉房屋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违建范围,得不到赔偿不得强拆。2.与案涉房屋性质一样的在申请人家周围有40多户,仅强制拆除申请人一户,被申请人不能选择性执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行政执法要公平公正。3.在拆除案涉房屋之前,必须赔偿到位,否则人申请人不同意拆除。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限拆决定复印件;

2.情况说明;

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是作出限拆决定的适格主体。根据《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相关行政管理权,具体由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实施。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限拆决定主体合法。

2.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涉案限拆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下发了核查通知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立案前核查、立案调查、审核处理。在作出涉案限拆决定前,严格依照程序规定向申请人依法作出并送达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后,进行了复核审批。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涉案限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3.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申请人在海州区海连东路XX号院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于1998年建设房屋一处,2008年建设房屋两处,2012年建设房屋一处。以上四处房屋都已建成,砖混结构,总面积133.3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4.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本案中,申请人的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情形,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涉案限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

5.关于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1)关于法律法规适用问题。1997年8月2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关于如何确定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的复函》(法工复字〔1997〕1号)明确指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形式存在,只要当事人未退出违法占用的土地,未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视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2012年2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明确同意住建部“违反规划许可,因其带来的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意见。2018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第25条对于“违法建筑物建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规划部门在该法实施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还是《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这一问题明确答复: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就是依法作出处理之日。因此,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城乡规划法》。本案中,申请人违反城乡规划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被申请人适用现行《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对申请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合法有效。(2)申请人所述的第二、三项事实与理由,与案涉限拆决定无关。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拆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限拆决定、邮件查询记录及送达回证(附视频);

2.《“12345”情况快报》(2022年第6期);

3.行政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

4.核查通知书;

5.现场检查笔录;

6.照片资料5张;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调查询问笔录;

9.送达地址确认书;

10.案件立案审批表;

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2.案件处理审批表;

13.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附视频);

14.陈述申辩笔录;

15.陈述申辩情况处理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市城管局于2022年1月17日接海州区控违办交办,对申请人在海连东路XX号院内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经调查,申请人于1998年建设房屋一处,长约9.8米,宽约3米;2008年建设房屋两处,一处长约10.3米,宽约6.9米,另一处长约3.4米,宽约2.2米;2012年建设房屋一处,长约7.8米,宽约3.25米。以上四处房屋都已建成,砖混结构,总面积约133.3平方米,申请人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核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前携相关材料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处理。

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决定对上述建设立案查处。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拟决定责令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制作《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年4月11日,因申请人拒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上述《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4月14日,被申请人制作《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认为申请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不需要变更、撤销告知内容,经研究决定责令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限拆决定,认定申请人于1998年建设房屋一处,长约9.8米,宽约3米;于2008年建设房屋两处,第一处长约10.3米,宽约6.9米,第二处长约3.4米,宽约2.2米;于2012年建设房屋一处,长约7.8米,宽约3.25米。以上四处房屋都已建成,砖混结构,总面积约133.3平方米,申请人现场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限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告知了复议权和诉权。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邮寄送达限拆决定,因申请人拒签,被申请人于5月19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虽接收限拆决定但仍然拒签送达回证。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相关行政管理权。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我市城区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职权。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海州区海连东路XX号院内建设房屋四处,面积共计约133.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只有两种,即(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涉案违法建设不符合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拆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限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在经过现场检查、立案、调查、限期拆除事先告知等程序后,依法作出涉案限拆决定,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在我家房屋周围还有40多户的无证房和我家房屋性质一样,城管执法局不能选择性执法,仅强拆我一家,其他无证房不拆”和“在拆除无证房前,要赔偿到位,不赔偿不同意拆除”两个观点,本机关认为,《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区的建设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同时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即便申请人提出的周围其他类似房屋违法建设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法律准许该种行为,也不能成为申请人违法建设免予查处的正当理由。存在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限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城执(海一)限拆字〔2022〕第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