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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被申请人灌南县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复维持议决定书

  • 时间:2022-08-24 17:30:13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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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连行复第2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灌南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灌政办依复〔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新冠疫情影响,本案审限相应顺延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住灌南县某镇西湖东路XX号,在人民路某小学对面、人民东路南侧、健康南路东侧有责任田,种庄稼。灌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将挖出的土堆在申请人的责任田上,压毁庄稼,申请人无法继续耕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多次要求施工单位运走堆土、恢复土地原貌、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不予理睬。施工单位侵占申请人土地,行为违法。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称,灌南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关于收回英雄广场东侧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将包括申请人土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收回。

2022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灌南县人民政府制作、获取、保存的2010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收回英雄广场东侧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灌政发〔2010〕23号)(以下简称23号决定),这些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文件、这些土地征收补偿支付给被征收单位、使用权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补偿协议、支票存根、征地公告等)。

2022年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公开23号决定,但告知申请人其他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告知申请人其他信息不存在,不真实。既然被申请人作出收回申请人土地的决定,就应当有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办依复〔2022〕20号);

2.《关于收回英雄广场东侧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灌政发〔2010〕23号);

3.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及灌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查找,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灌南县人民政府制作、获取、保存的2010年3月10日作出的23号决定;经检索查找,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这些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文件、这些土地征地补偿支付给被征收单位、使用权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补偿协议、支票存根、征地公告等)”。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23号决定,并告知其申请公开的“这些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文件、这些土地征地补偿支付给被征收单位、使用权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补偿协议、支票存根、征地公告等)”不存在。据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2.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2年1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灌政办依告〔2022〕第2号),并告知申请人。2022年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办依复〔2022〕第20号)及电子邮件截图;

2.《关于收回英雄广场东侧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灌政发〔2010〕23号);

3.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2022年1月6日);

4.关于王某向县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意见;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灌政办依告〔2022〕第2号)及电子邮件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灌南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因申请人的原因撤回。2022年1月6日,申请人重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概述:灌南县人民政府制作、获取、保存的2010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收回英雄广场东侧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灌政发〔2010〕23号),这些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文件、这些土地征收补偿支付给被征收单位、使用权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补偿协议、支票存根、征地公告等)。申请人住灌南县某镇西湖东路XX号,在人民路某小学对面、人民东路南侧、健康南路东侧有责任田,种庄稼。灌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将挖出的土堆在申请人的责任田上,压毁庄稼,申请人无法继续耕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多次要求施工单位运走堆土、恢复土地原貌、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不予理睬。施工单位侵占申请人土地,行为违法。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称,灌南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关于收回英雄广场东侧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将包括申请人土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所需信息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获得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件”。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1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告知,将延期答复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22年2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灌南县人民政府制作、获取、保存的2010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收回英雄广场东侧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灌政发〔2010〕23号)”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这些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文件、这些土地征收补偿支付给被征收单位、使用权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补偿协议、支票存根、征地公告等)”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被申请人将信息公开答复及23号决定复印件于2022年2月1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电子邮件截图、信息公开答复及电子邮件截图,申请人提供的依申请公开流程网页截图、《关于收回英雄广场东侧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被申请人指定的负责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灌南县人民政府制作、获取、保存的2010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收回英雄广场东侧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灌政发〔2010〕23号)”。被申请人经查询后决定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将该文件复印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给了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政府信息“这些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文件、这些土地征收补偿支付给被征收单位、使用权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补偿协议、支票存根、征地公告等)”,被申请人经过检索查找,未查找到上述信息,并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022年2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于2022年2月17日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的最长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办依复〔2022〕第20号)。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