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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连行复不第04号申请人唐某某不服灌云县县城东城区建设指挥部和四位第三人作出《房屋面积认定表》的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19-11-11 17:33:51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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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连行复不第04号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灌云县东王集镇某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唐某某不服灌云县县城东城区建设指挥部(代表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灌云县东王集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位第三人)公告《灌云县东城区小某庄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面积认定表》(以下简称《房屋面积认定表》)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灌云县县城东城区建设指挥部和四位第三人公告的《房屋面积认定表》;责令灌云县县城东城区建设指挥部和四位第三人停止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小某庄房屋征收的一切工作。经通知补正,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同时又将行政复议请求变更为: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受理其针对四位第三人公告的《房屋面积认定表》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确认灌云县县城东城区建设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小某庄、上某庄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结果的公告》(以下简称《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公告》)和《房屋面积认定表》违法并撤销,责令灌云县县城东城区建设指挥部和四位第三人停止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小某庄房屋征收的一切工作。

经审查,2017年12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17〕4210号批文批准转用、征收东王集镇后河村、某村集体土地8.4675公顷,以苏政地〔2017〕5064号批文批准转用、征收东王集镇后河村、某村、杨集镇城西村等7个村集体土地43.1581公顷。上述两份批复包含了涉案地块。2017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发布两份《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灌政发〔2017〕187号和188号),将省政府批准的上述两份《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同日,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两份《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7〕45号和46号),载明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灌云县县城东城区建设指挥部(由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设立)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公告》(由灌云县县城东城区建设指挥部盖章),该公告包含附件《房屋面积认定表》(该认定表由灌云县县城东城区建设指挥部和四位第三人同时盖章)。申请人对上述房屋面积认定表不服,于2019年4月25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2019年4月2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9年5月9日提交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2019年5月10日,灌云县县城东城区建设指挥部发布关于撤销《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公告》的公告,自行撤销了其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公告》(含附件《房屋面积认定表》)。同日,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2017挂1-13号、2017挂1-13-1号和2017挂1-14号地块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构筑物面积认定的公告》,同时附有上述地块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构筑物面积认定表。

本机关认为:1.灌云县县城城东区建设指挥部公告的《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公告》及其附件《房屋面积认定表》,是针对涉案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前的调查认定结果的公示,只是表述不够规范,并非申请人所称的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2.上述公告已由灌云县县城城东区建设指挥部于2019年5月10日自行撤销,并于同日由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涉案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构筑物面积认定的公告。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该《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公告》及所附《房屋面积认定表》已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3.申请人对灌云县政府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在补正的申请中同时申请复议。本机关认为,在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中同时对两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事一申请”原则,同时我国行政复议实行的是一级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范围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15日